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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旗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3-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据《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决定自本公告之日起对上述四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上述四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如下:

      (一)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富时中国A600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同业存款利率×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30%”。

      (二)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富时中国A全指×80%+同业存款利率×20%”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三)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富时中国150红利指数收益率×45%+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收益率×45%+同业存款利率×10%”变更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4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55%”。

      (四)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80%+同业存款利率×20%”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上述变更事项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上述四只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二、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及基金合同

      基于上述业绩基准的变更,本公司将对相关法律文件及基金合同中涉及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由于《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没有关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描述,故将《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章“基金的投资”、第五节“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30%。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只 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二)《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五节“业绩比较基准”和《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四节“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只 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三)《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五节“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中证红利指数通过筛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100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上述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上述四只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 021-387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