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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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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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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2013-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2013-047

    发行人声明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要提示

    1、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6月21日经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2013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预案的议案。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具体为单银木先生、单际华先生、郑红梅女士、陆拥军先生、寿林平先生、许荣根先生、刘亮俊先生、杨强跃先生、刘安贵先生,其中单银木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为9,000万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7,000万股。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不做调整;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见本预案正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3年6月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3.8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具体调整办法见本预案正文。

    5、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4,4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6、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7、单银木先生因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有利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并且单银木先生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单银木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杭萧钢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杭萧钢构本次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预案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高度,十八大报告提出和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推动建筑工业化已经成为当前建筑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国办发[2013]1号)《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中强调,“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

    具有绿色节能、适合工业化推广特点的钢结构建筑也将会迎来重大发展机遇。相比传统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存在自重轻、抗震性强、施工周期短、节能环保等诸多优势。相比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我国钢结构建筑占建筑业规模比重较低,而欧、美、日等国家占到市场份额的50%-80%,建筑业中,钢结构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根据中国钢结构协会资料、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测算,十二五期末钢结构产量将达到5000-6500万吨,钢结构产量在这5年中的复合增长率为14.0%-20.1%,产业前景乐观,为公司的业绩提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杭萧钢构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筹集资金,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扩大企业规模,提升创新能力,抓住市场机遇,实现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的新飞跃。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资本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将得到较大提升。

    二、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截至2013年9月30日持有杭萧钢构的股份数量(万股)本次认购股数

    (万股)

    与公司的关系
    1单银木17,341.81987,00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
    2单际华-750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之子
    3郑红梅-300公司董事张振勇先生(控股子公司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总经理)之配偶
    4陆拥军-300公司董事、副总裁、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董事长
    5寿林平-200公司原财务总监,现任控股子公司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许荣根190.1039150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
    7刘安贵-100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总经理
    8刘亮俊-100公司控股子公司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9杨强跃-100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杭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三、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

    (一)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3年6月6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3.8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9,000万股,其中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7,000万股。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不做调整;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调整。

    发行数量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数量为M0,调整后发行数量为M1,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每股送股和/或转增股本数合计为N,则: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后为M1=M0×(1+N)。

    (三)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

    (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

    1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17,80015,800
    2偿还银行贷款-18,670
     合计-34,470

    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2013年9月30日,单银木先生持有本公司173,418,198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7.42%,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际华先生为单银木先生之子,郑红梅女士为董事张振勇先生之配偶,陆拥军先生为董事、副总裁,寿林平先生为原财务总监。因此,上述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予以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9,000万股,单银木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购7,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单银木先生持股比例由原来的37.42%变更为43.98%,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于2013年6月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6月21日经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2013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与上市事宜,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程序。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摘要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单银木先生,中国国籍,现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单银木先生为公司创始人,拥有20多年的钢结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一直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总裁,截至2013年9月30日,其持有杭萧钢构17,341.8198万股,占杭萧钢构总股本的37.42%。

    目前同时任控股子公司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内蒙古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杭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截至2013年9月30日,未持有上述子公司股权。

    此外,单银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副会长、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钢结构协会副会长、上海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副会长兼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副主任、全国轻型钢结构技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除持有杭萧钢构股权并在杭萧钢构任职外,单银木先生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2、单际华先生,中国国籍,现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2008年9月至2011年11月在公司工作,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在公司担任制造运营总监助理,2013年1月在杭州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截至2013年9月30日,单际华先生未持有杭萧钢构及杭州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股权。

    截至2013年9月30日,单际华先生控制的公司为杭州杭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中铁杭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杭州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杭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886.6万元,单际华先生持股比例100%,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杭州中铁杭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单际华先生持股比例100%,主营业务为杭政储出(2001)27号地块(位于上城区大学路)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杭州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单际华先生持股比例100%,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

    3、郑红梅女士,中国国籍,现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最近5年无职务,也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4、陆拥军先生,中国国籍,现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008年5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裁,截至2013年9月30日,未持有杭萧钢构的股权。2011年至今同时担任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董事长,截至2013年9月30日,持有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15%的股权。

    陆拥军先生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5、寿林平先生,中国国籍,现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008年5月至2013年5月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持有杭萧钢构的股权。2013年5月至今担任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截至2013年9月30日,寿林平先生持有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0.8%的股权。

    寿林平先生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6、许荣根先生,中国国籍,现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在公司担任营销总监,2012年9至今在公司担任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截至2013年9月30日,许荣根先生持有杭萧钢构190.1039万股,占总股本0.41%。

    许荣根先生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7、刘亮俊先生,中国国籍,现住址为上海市虹口区****。2008年9月-2011年6月年在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在上海东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裁助理、副总裁,2013年2月至今在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截至2013年9月30日,刘亮俊先生未持有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

    刘亮俊先生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8、杨强跃先生,中国国籍,现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2008年5月至今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2011年11月至今同时担任杭州杭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截至2013年9月30日,杨强跃先生未持有杭州杭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权。

    杨强跃先生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9、刘安贵先生,中国国籍,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2008年5月至今担任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总经理,截至2013年9月30日,刘安贵先生持有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10%的股权。

    刘安贵先生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发行对象最近五年受处罚等情况

    发行对象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不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和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单银木先生为本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余额60,599万元。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单银木先生为本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余额68,717万元。

    截至2013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单银木先生为本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余额35,742.59万元。

    过去24个月,公司收到刘安贵先生支付的2009年10月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7.5%的股权转让款共计75.71万元,该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除上述交易外,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其他重大交易。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摘要

    本次交易合同即《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由合同中甲方(发行方)即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认购方)即单银木先生等九人分别签署,签约日期为2013年6月4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购人

    认购人:单银木先生、单际华先生、郑红梅女士、陆拥军先生、寿林平先生、许荣根先生、刘亮俊先生、杨强跃先生、刘安贵先生。

    (二)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支付方式及锁定安排

    1、认购数量:乙方同意认购杭萧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认购股数(万股)
    1单银木7,000
    2单际华750
    3郑红梅300
    4陆拥军300
    5寿林平200
    6许荣根150
    7刘安贵100
    8刘亮俊100
    9杨强跃100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不做调整;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调整。

    发行数量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数量为M0,调整后发行数量为M1,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每股送股和/或转增股本数合计为N,则: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后为M1=M0×(1+N)。

    2、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认购价格为甲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每股人民币3.83元)。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3、认购方式:乙方同意全部以现金认购本协议所述的股票。

    4、支付方式:乙方同意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乙方应在收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认购款项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费用后再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划入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锁定安排:乙方承诺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

    2、除因遭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之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视为该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因请求赔偿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赔偿金额以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四)协议生效、有效期及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协议;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4)其他有权主管部门的核准(如需)。

    2、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杭萧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六个月止。

    3、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

    (1)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

    (2)本协议约定之有效期届满。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

    三、关于如期履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承诺

    2013年12月,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单银木先生等九人分别签署《关于如期履行认购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义务的承诺函》,认购人做出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2013年6月4日与上市公司签署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来切实履行认购义务。

    二、若本人未能遵守或履行《协议书》条款中约定的如期交付认购款项的义务,则构成违约,应向上市公司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如果前述违约金仍然不足以弥补上市公司的实际损失,本人承诺将进一步赔偿直至弥补上市公司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9,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4,470万元人民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投向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

    (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

    1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17,80015,800
    2偿还银行贷款-18,670
     合计-34,470

    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二、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一)项目背景

    住宅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住宅建设的生产和消费对各行各业的带动效应巨大。随着资源环境制约的进一步加剧,通过推进住宅产业化,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住宅建设方式,使住宅建设逐步走上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道路,将是我国住宅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钢结构住宅具备装配简单、节材节能、绿色环保、抗震性能好、对环境破坏程度小等优越性能,已成为住宅产业化和绿色建筑的主要发展方向。当前发达国家已经以钢结构为主体形成了以标准化、系列化、 通用化建筑构配件、建筑部品为中心,专业化、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为基本方向的住宅产业现代化模式,钢结构住宅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达到50-80%左右。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与推广”、“钢结构住宅集成体系及技术研发与推广”列入鼓励类。

    国办发[2013]1号文印发的《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将“推动建筑工业化”列为重点任务,要求“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并提出“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江苏省、山东省、湖南省、北京、内蒙古等地分别出台了相应鼓励及相应国家大力推进工业化、绿色建筑的相应政策。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年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148号)中在“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中将“装配式轻钢轻混凝土结构住宅”列为专项重点支持方向。

    与部分发达国家50-80%左右的市场份额占比相比,我国目前钢结构建筑占比较低,其中钢结构住宅普及水平更低。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和钢结构住宅技术的不断研发成熟,我国钢结构住宅发展空间巨大,市场前景良好。

    (二)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公司作为国内首家钢结构上市公司,产能规模和技术装备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具备优秀的研发能力和先进的技术水平,在钢结构住宅领域建立了突出的竞争优势。公司是建设部首批建筑钢结构定点企业、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设计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特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钢结构专项施工一级资质;先后通过ISO9001、ISO14000、OHSA18001三标一体、美国焊接协会AISC、欧洲焊接生产企业DIN-18800-7认证。

    公司自2000年以来对钢结构住宅体系进行了持续的研发,成功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完整配套的钢结构住宅体系,拥有钢结构住宅的发明专利和钢筋桁架楼承板、内外墙板、梁柱节点、防腐防火和施工工法等多项专利技术,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目前,公司相关成果已在安哥拉安居工程、武汉世纪家园住宅小区、包头万郡大都城项目、钱江世纪城人才专项用房装配式轻钢轻混凝土结构住宅示范工程、杭萧钢构员工宿舍楼等项目中应用,效果良好,具备大规模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能力。

    本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快我国钢结构住宅推广应用,加快我国住宅产业化的发展进程,具有较好的资源环境效益,对我国发展绿色建筑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本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够满足人们对高品质、节能环保、安全舒适住宅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增强公司自主创新能力。

    (三)项目主要内容

    本项目拟利用已征土地(杭萧国用(2004)第1100002号、杭萧国用(2007)第1100002号)和已建厂房,购置数控方矩管后加工焊接生产线、高频焊接H型钢后加工生产线等设备,建设形成年产500万平方米钢结构住宅部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78亿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1.18亿元,铺底流动资金0.6亿元。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本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58亿元。

    2013年3月14日,公司取得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获准备案,备案号:01091303144032281642。

    2013年3月14日,公司取得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核意见的函》(萧环建【2013】315号),认为“根据环评报告表的结论,经研究,同意实施”。

    (四)项目效益评价

    本项目完成后,能够带动住宅产业转型升级,在住宅建造过程中可有效节约建筑材料和能源消耗,缩短工期,降低人力成本,减少施工现场污染排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项目建设期两年,投资回收期5.4年,内部收益率33.56%。项目达产后,各项财务评价指标较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收能力。

    三、偿还银行贷款

    近年来,公司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整合内部资源,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取得了稳步的发展。同时,建筑行业工程项目运营周期长,资金周转慢。随着企业的经营发展,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压力增大,负债规模也呈上升趋势。公司2010末、2011年末及2012年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0.33%、76.94%及79.96%。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发展。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1.867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通过偿还银行贷款,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减轻短期偿债压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融资能力、盈利能力和整体经营效益。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实施后,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加快我国钢结构住宅推广进程,带动行业整体制造水平提升,符合我国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趋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4,470万元,用于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此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十二五战略规划,有助于提升我国绿色建筑产业水平。募投资金的投入将促进公司的战略发展,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盈利能力,为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多效益。

    1、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资产将相应增加,公司资本规模扩大,资本结构进一步优化,增强了公司的发展实力。同时,募集资金的投入,降低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财务支撑。

    2、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将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技术实力的增强和竞争优势的加强,本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

    3、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公司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相应增加。随着募投项目的投入,公司的投资活动现金流出相应增加。募投项目收益产生后,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未来的经营现金流入将增加。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权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预计增加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000万股,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需要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本结构及注册资本等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公司暂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截至2013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463,458,217股,单银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3,418,198股,占总股本的37.42%,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单银木先生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为43.9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仍为多高层钢结构、轻钢结构、空间钢结构及建材产品,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的改变和资产的整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属或服务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将显著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优势,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内部管理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动。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公司业务经营、机构运作、财务核算独立并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管理机构均独立运作,确保公司重大决策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要求形成。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降低,资产结构更加合理;公司偿债能力进一步提高,财务风险降低。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和偿还银行贷款,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较好,随着项目的实施和完成,将为公司带来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的到位使得公司现金流入量增加;在资金开始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也将增加;项目完工后,投资项目带来的现金流量逐年体现,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提升。本次发行能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五、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发生变化,业务和管理依然完全分开、各自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且不会产生同业竞争现象。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会下降,保持合理的水平,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八、本次发行的风险分析

    (一)国家宏观政策变化及行业波动风险

    近年来,国内、国际整体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整体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波动较大。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会通过影响钢结构行业的上、下游行业,从而对钢结构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公司原材料成本及业务承接。

    (二)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钢结构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根据中国钢结构协会统计,从事钢结构制造加工的企业全国已达约1万家左右,有固定生产场所并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达4,000-5,000家。随着建筑业大型央企对钢结构行业的介入,建筑钢结构行业的竞争格局有所改变,公司也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传统钢结构领域的优势地位并进一步开发和拓展钢结构住宅业务及钢结构总承包等领域,则将会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其成本占总成本的60%以上,其价格波动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随着主要原材料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状况的不断变化,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也随之波动。公司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能对公司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四)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形成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员工结构合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各类专业人才,而各类人才的引进、磨合、激励、提升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如果公司的人才引进和培养跟不上公司的发展速度,则将对公司的业务开发和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

    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其中,公司募投项目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效益预测是基于钢结构住宅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在钢结构住宅领域的先发优势以及当前和可预见未来的产品价格、原料供应和工艺技术水平等因素做出的。虽然该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由于目前钢结构住宅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外宏观环境及市场需求可能发生变化,未来钢结构市场发展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市场成长速度未能与公司的预期一致,产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原材料价格上升以及销售渠道、营销力量等配套不足,该募投项目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六)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关键技术为钢结构住宅体系成套技术。钢结构住宅体系成套技术包括冷弯成型高频焊接方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柱技术、高频焊接H型钢梁技术、贯通横隔板式梁柱连接节点技术,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技术,CCA板灌浆墙技术等,是一套完整的钢结构住宅体系。

    虽然公司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拥有钢结构住宅体系成套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且该技术已在一些钢结构住宅项目中成功应用。但如果公司不能进行持续的技术创新,对技术应用方向和趋势把握不当,不能持续完善各类人才激励机制,则公司现有钢结构住宅体系成套技术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技术应用不确定及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等技术风险。

    (七)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还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时间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五节 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有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利分配政策作出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2010年度

    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71,609,637.14元。2010年度公司以2010年末总股本386,215,1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并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本次实际用于分配的利润共计人民币88,829,491.43元,剩余82,780,145.7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2011年度

    根据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2011年度共实现净利润85,940,708.89元人民币,2011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60,126,783.71元。鉴于国家宏观货币政策没有明显宽松,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201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年末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2012年度

    根据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12年度共实现净利润-105,266,762.35元人民币,2012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54,860,021.36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2012年度亏损,董事会决定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的未分配利润(合并口径)如下:

    序号截止时点未分配利润(元)
    12010年12月31日329,075,894.85
    22011年12月31日302,296,531.22
    32012年12月31日186,816,158.55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均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主要用于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

    三、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未来三年(2013年度-2015年度)的分红政策作如下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2013年至2015年必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也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在年度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或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或累计资本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或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随着公司业绩的稳步提升,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与细化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进一步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断提高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使股利分配更加切合投资者预期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切实提升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第六节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无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