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澄海 编号:临2013—078
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产被查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3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申请人王琪博因与被申请人鲍崇宪、王星星、本公司借款纠纷诉前保全一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价值80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诉前保全担保人西宁贵强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湟国用(2011)第5023号32427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查封了公司相关资产,申请人王琪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详见临2013—056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王琪博于2013年9月16日提起的《民事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王琪博与被告鲍崇宪、王星星于2012年7月30日签订的金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合同期满后,鲍崇宪以暂时无力返还为由,要求延长还款期限,并承诺对8000万元借款另行提供担保。该《民事诉状》中原告诉称:本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向原告王琪博出具了自愿为鲍崇宪就该笔8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原告王琪博在同意被告鲍崇宪提供的本公司保证担保后,要求被告鲍崇宪于2013年5月前返还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届满后,鲍崇宪未偿还上述借款,引发纠纷。
公司核查情况:如公司“临2013—056公告”《关于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和资产被查封的公告》所述,鲍崇宪于2012年7月6日与王琪博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7月20日止,无锡保利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赵显华作为保证人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鲍崇宪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前述《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与本公司无涉,本公司从未与王琪博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也从未在系争借款保证合同文书上签章,与该诉前保全所涉债务无任何关系。
公司收到《民事诉状》后,及时委派律师前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关于原告王琪博提起诉讼事宜进行核查,根据律师在现场了解的情况,截至今日,法院尚未收到原告所述的关于该案涉及本公司的任何证据材料,法院至今为止,也未对公司提供过涉及该案的任何证据材料;被告鲍崇宪、王星星已向法院递交了庭外和解申请书。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该案所涉借款合同纠纷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