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3-059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9日上午9:00在公司105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建忠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6人,代表股份688,83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5%;
公司9名董事、5名监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了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此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非独立董事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1 选举杨建忠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 选举杨建国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选举张虹女士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 选举姚军战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5 选举贾宏先女士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6 选举王杰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独立董事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1 选举李科浚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选举刘利剑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选举张秋生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该三名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坑永刚先生、张成学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杨会德女士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2 选举姚香女士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3 选举张亚男女士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审议《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律师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