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临2013-028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时报》2013年12月9日刊登文章《南昌水价拟涨33.9%洪城水业“功不可没”》,质疑公司近三年半供水成本增长幅度;公司管网折旧年限;南昌市水价改革对公司的影响;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一、传闻简述
2013年12月9日,《证券时报》刊登了《南昌水价拟涨33.9% 洪城水业“功不可没”》的文章,其中涉及南昌市水价改革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或“公司”)的质疑,质疑事项主要为:
1、公司近三年半供水成本增长幅度;
2、关于公司管网折旧年限;
3、南昌市水价改革对公司的影响;
4、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澄清声明
针对前述报道,本公司声明如下:
1、公司近三年半供水成本增长幅度情况说明
洪城水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其经营范围仅仅是自来水的生产,自来水的销售主要是由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其营业成本仅为自来水的制水成本(包括水厂电费、材料费、修理费、折旧费、人员工资社保、水资源费等)。2011年公司吸收合并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后,洪城水业成为了集自来水产、供、销为一体的供水企业。所以,2011年1月1日之后的营业成本与2011年1月1日之前无可比性。
自来水的完全成本不仅仅是指营业成本(水厂及管网折旧、水厂的运行费用、水资源费、水厂及管网抢修人员工资薪酬、管网抢修费等),还应包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管理费用三项费用。因此,文章所述的公司自来水供应业务单位成本数据的计算方式是有误的,是不含三项费用的不完全成本。
2、关于公司管网折旧年限情况说明
公司自成立以来管网一直执行15~18年的折旧年限进行计提,公司使用的折旧年限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而且符合会计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不存在成本虚高。
另外,管网的正常使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更新及改造。虽然公司下属的下正街水厂已超过70年的历史,但是公司对其进行了多次的更新改造。
3、南昌市水价改革对公司的影响情况说明
文中称“洪城水业董事、总经理史晓华在投资者见面会上表示,经测算南昌水价改革调整,对洪城水业收入影响不是很大。”其表述不正确,存在误读。
事实情况是:2013年11月15日上午,为了响应江西省证监局的号召,公司接待了由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和证券期货业协会主办的“走进上市公司-洪城水业投资者见面会”活动,参加人员有:监管机构代表、股东代表和媒体等。在该次投资者见面会上,公司董事、总经理史晓华先生针对有投资者咨询有关阶梯水价对公司的影响时的完整表述为:“从已推行阶梯水价的城市分析,单纯推行阶梯水价对公司收入影响有限;水价改革后水价适当调整对我市城市居民增加的水费支出占人均年消费支出比例不大,因此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并且在《关于南昌市水价改革工作进展的公告》中公司多次表示:虽然水价改革对公司影响很大,但是,水价改革听证方案是否通过、水价改革的最终方案如何以及南昌市水价改革最终何时完成等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4、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说明
2012年2月10日南昌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成立南昌市水价改革工作小组的通知》(洪价办字[2012]6号),该文件主要是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领导,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工作小组的成立只是对南昌市水价改革进行有关资料信息收集整理、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以及进行成本监审、可行性认证等工作,不涉及水价改革的具体工作。我公司在2012年3月6日南昌相关媒体刊文后也于2012年3月17日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2011年底至2012年初因股市持续低迷,公司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为了响应国资委及证监会关于鼓励大股东增持的相关要求,已于2011年12月13日起开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洪城水业股份,并于2012年2月16日又提出了现金增发方案,公司股票并于2012年2月17日起停牌,2月24日复牌。因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该增发方案而终止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