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华菱星马 编号:临2013-038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编号:临2013-036)。
2013年12月10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结构性存款合作框架协议》(编号:2013华菱结构存款01)。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存款金额及存款期限
存款本金: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存款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具体存款金额及存款期限以光大银行当期发行产品为准。
华菱汽车存款账户账号:79460188000114145,为华菱汽车在光大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光大银行向华菱汽车开具结构性存款凭证(权利凭证),并对其作必要防伪标记后交华菱汽车。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凭证上须特别注明“按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的《结构性存款协议》执行”字样。
(二)存款利率
光大银行承诺按不低于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年化收益率支付利息。
(三)计息规则及利息支付方式
1、利随本清。
2、计息规则:实际天数/365。
(四)存款存放地
经双方商议,本协议项下的存款存放地为光大银行。光大银行按规定于起息日为华菱汽车出具权利凭证。
(五)结息付息方式
本存款利随本清。如光大银行确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并经华菱汽车书面确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对应利息部分可延迟至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再支付(光大银行对此不向华菱汽车支付违约金及罚金)。
(六)本息付款保证及违约责任
光大银行声明及保证华菱汽车本金和预期收益率的到期实现。
光大银行保证按本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以实际拖欠的金额为基数,自拖欠之日起,光大银行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华菱汽车支付违约金。
(七)存取款条件
华菱汽车取款时,应依法出具权利凭证、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款证明书和光大银行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华菱汽车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光大银行依法对权利凭证、印鉴和有关证明文书验明真伪和效力,如属合法有效,将华菱汽车所取款项划付至华菱汽车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八)存款质押
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凭证,华菱汽车不得用作任何融资质押物,且光大银行有权拒绝任何第三方的提款要求。
(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十)附则
光大银行应当遵守有关的行业监管规定,确保本协议中的银行业务符合规定。
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等法律规定。协议关系人应当廉洁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不当利益。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友好协商解决,所签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益,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进度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华菱汽车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结构性存款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