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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8上汽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3-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4 证券简称:上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3-034

      债券代码:126008 债券简称:08上汽债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8上汽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16日(最后交易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3年12月17日;

    ●债券到期日:2013年12月19日;

    ●债券兑付日:2013年12月19日;

    ●债券摘牌日:2013年12月19日。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08上汽债”、“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2月19日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2012年12月19日到2013年12月18日期间的年度利息,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08上汽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 08上汽债;

    3、债券代码:126008;

    4、发行总额:人民币630,000万元;

    5、债券期限:6年;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0.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债券起息日:2007年12月19日

    9、债券付息日:2008年至2013年间每年的12月19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10、债券兑付日:2013年12月19日

    11、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2008年1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2、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有关“08上汽债”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发布的《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以及2008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付息利率及兑付、兑息方案

    本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规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7年12月19日),票面年利率为0.8%。本次兑付每手“08上汽债”(面值1,000元)兑息人民币8.00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每张公司债券本次兑付金额为100.80元/张(含税,含最后一期利息)。本次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为630,000万元,付息金额为5,040万元(含税)。

    三、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16日(最后交易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3年12月17日;

    3、债券兑付日:2013年12月19日;

    4、债券摘牌日:2013年12月19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13年1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上汽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公司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债券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08上汽债”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08上汽债”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截止2013年1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8上汽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请在本次债券兑息日(12月19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8上汽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资本运营部确认。

    账户名称: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虹口支行

    账户号码:316735-03000256489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填写完毕的附件表格《“08上汽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需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邮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489号2203室 资本运营部

    邮 编:200041

    信封上请注明“08上汽债所得税资料”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请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英英

    电话:8621-22011138

    传真:8621-22011777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489号

    邮编:20004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晛

    电话:8610-65051166转 1742

    传真:8610-65051156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8层

    邮编: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电话:8621-68870114

    传真:8621-6887006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12日

    附表:“08 上汽债”付息事宜之QFII 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

    税款(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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