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3-037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2,973,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2 %。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的表决方式。
2. 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更换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议案。
表决情况:622,973,897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关于增加信息披露媒体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622,973,897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世律师事务所的单润泽律师、毕诗勇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更换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议案》和《关于增加信息披露媒体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见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