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3—040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16日在芜湖市国信大酒店举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2,063,68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2.71%。其中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2,063,68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2.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一致推举会议由董事李非文先生主持。
经大会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李非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2、选举吴裕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3、选举张晓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4、选举景和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5、选举李琦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6、选举刘玉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上述非独立董事简历已于2013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披露。)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周德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2、选举赖玉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3、选举邢会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上述独立董事简历已于2013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披露。)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李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2、选举洪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3、选举贺建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同意142,063,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
(上述监事简历已于2013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披露。)
李瑾先生、洪盟先生、贺建虎先生和已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钱敬先生、张勇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律师、张俊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