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3-075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67号文),核准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不超过10,058万股股票。本次公司实际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6,8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1.3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76,79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8,363,740.4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58,426,259.56元,其中68,500,000.00元为实收资本(股本),689,926,259.56元为资本公积。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1月19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所验字[2013]第13004060030号《验资报告》。本次新增6,850万股股份已于2013年12月6日上市。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发证券”)与中国银行广州番禺天安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 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 公司、中国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少波、邵丰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书面通知公司和中国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陆续与投资项目所在的控股子公司、银行及广发证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待协议签署完毕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