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江淮动力 公告编号:2013-054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西藏中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矿业”)就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矿业”)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了本案。
近日,中凯矿业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3)藏法民二初字第3号),对中凯矿业与华夏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西藏中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林森 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央 金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小民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 俊 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 英 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宇海 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2、诉讼申请事项
请求判决解除中凯矿业与华夏矿业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请求判决华夏矿业向中凯矿业退还支付的44,972,426.08元。判决华夏矿业向中凯矿业赔偿违约损失400万元。请求判决华夏矿业承担本案的诉讼
费用。
3、诉讼纠纷起因
2011年9月27日,中凯矿业与西藏华拓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中凯矿业向其购买铅锌原矿石。合同签订后中凯矿业向西藏华拓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了1700万元,但西藏华拓工贸有限公司并未向中凯矿业交付完合同所约定的矿石供应量,还有4,972,426.08元的余款。2013年7月16日,西藏华拓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凯矿业、华夏矿业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经三方协商,同意将西藏华拓工贸有限公司欠中凯矿业的款项(4,972,426.08元)转入华夏矿业,由华夏矿业承担西藏华拓工贸有限公司对中凯矿业的债务。但华夏矿业至今未履行协议。
2012年12月18日,中凯矿业与华夏矿业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中凯矿业向华夏矿业购买铅锌原矿石。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内完成供货数量,甲方将余款退回,并按差值总额的10%赔偿乙方”。合同签订后,中凯矿业向华夏矿业支付了4000万元,但华夏矿业至今未履行供矿的义务和责任。
就上述纠纷,中凯矿业与华夏矿业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解决。故中凯矿业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情况
近日,中凯矿业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3)藏法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西藏中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8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被告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西藏中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972426.08(肆仟肆佰玖拾柒万贰仟肆佰贰拾陆元零角捌分)元人民币;
3、被告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藏中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00万(肆佰万元)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266662元(西藏中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小额购销合同纠纷。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采购原矿石合同未能履行,影响了中凯矿业本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不利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判决能有效执行,中凯矿业将收到400万元违约金;如上述判决未能有效执行或中凯矿业产生损失,将视具体情况可能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判决书。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