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豁免核准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一种方式,同样具有行政许可的效力
□进一步明确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
□历史上股东超过200人股份公司监管方式明确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梁伟
作为《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配套文件,证监会昨日发布经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为唯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平台,建立了更为简便、高效的新政许可方式。
《办法》调整了对公众公司范围的表述,并在定义上明确“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就是指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由此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场所也直接确定为全国股转系统。
按照国务院决定关于两类豁免审核的情况,《办法》修订并明确,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申请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后累计持有人不超过200人等两种情况豁免证监会核准,仅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自律审查。
同时,为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证监会也将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按规定豁免核准的,证监会将不再进行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经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可以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同时,豁免核准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一种方式,同样具有行政许可的效力。在具体执行中,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原非公办法中关于小额融资豁免的有关规定也一并删除,也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而是改为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自律管理。
同时,按照新修订的《办法》,对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核准的事项,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证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给出包括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在内的四类审核意见。对企业财务报告披露时间的具体要求也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删除,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其他公众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披露时间。
对于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办法》将其纳入监管程序,明确提出规范性政策要求,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为简化许可、提高效率,也不再把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而是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等行政许可中一并进行审核。此外,其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须在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后,申请纳入公众公司监管。
此外,《办法》还拓宽了资本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渠道,规定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为后续的业务品种创新预留了制度空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的职责和定位,以充分发挥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