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176 股票简称:中国玻纤 编号:2013-035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3年12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江林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本人出席的董事7人;董事张毓强因公出差,书面委托董事周森林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宋军因公出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李怀奇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审议,全体与会董事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部迁址的议案》;
根据生产经营贴近市场、贴近一线的原则,为实现公司总部与生产基地一体化运营,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经与浙江省桐乡市政府协商,拟将公司总部迁入桐乡。公司住所将由“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C座)”变更为“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南路669号” (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地址为准)。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总部将迁入浙江省桐乡市,注册地址将发生变更,需要对《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C座) 邮政编码:10014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南路669号 邮政编码:314500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年产六十万吨玻璃纤维生产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的议案》;
为提高桐乡生产基地产品的物流周转效率,有效降低仓库租赁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拟投资19,221.79万元建设桐乡年产六十万吨玻璃纤维生产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开展4亿元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为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拟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协议,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4年。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决定召开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1、会议时间:2014年1月13日下午13:30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0层
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现场召开、现场表决
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总部迁址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无碱池窑拉丝生产线节能技改项目的议案》;
(4)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年产六十万吨玻璃纤维生产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的议案》;
(5)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开展4亿元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8日
股票代码:600176 股票简称:中国玻纤 编号:2013-036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总部将迁入浙江省桐乡市,注册地址将发生变更,《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需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C座) 邮政编码:10014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南路669号 邮政编码:314500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特此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8日
股票代码:600176 股票简称:中国玻纤 编号:2013-037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年产六十万吨玻璃纤维生产基地配套
自动化仓储中心项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名称
桐乡基地年产六十万吨玻璃纤维生产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以下简称“桐乡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项目”)
● 投资金额
桐乡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项目总投资19,221.79万元。
● 投资项目建设期限
桐乡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项目计划于2014年1月开始建设,预计2015年12月完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桐乡基地年产六十万吨玻璃纤维生产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1、项目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桐乡生产基地产品的物流周转效率,有效降低仓库租赁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集团”)拟建设桐乡基地年产六十万吨玻璃纤维生产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
本次项目投资未构成关联交易。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年产六十万吨玻璃纤维生产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的议案》,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巨石集团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桐乡市,注册资本为392,176.3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毓强,主营业务为玻璃纤维、复合材料产品的制造与销售。
巨石集团截至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800,961.47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1,181,557.52万元人民币,净资产619,403.94万元人民币,2012年净利润41,076.3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65.61%。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背景
巨石集团曾于2011年3月计划建设物流中心(已经中国玻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相关土地问题未解决一直未正式实施。经与政府沟通,现土地问题将得以解决,考虑到目前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巨石集团计划采用更为先进的自动化物流技术,在桐乡生产基地建设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原物流中心项目同时废止)。
2、项目概况
桐乡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项目拟在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四期)新征6.7万平方米(100 亩)土地,项目总投资19,221.79万元(包括土地成本),全部为企业自筹。
3、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桐乡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项目计划建设周期2年,2014年1月开工,2015年12月建成。其中建筑部分一次完成,立体仓库分两期建设。各阶段实施期间将统筹安排,合理交叉作业,确保各阶段进度按期施工,使仓储中心尽早发挥效益。
4、项目环保评价情况
桐乡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项目的建设符合环保要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是可行的。项目将充分利用巨石集团积累的经验,严格管理、落实责任。
四、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桐乡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利于降低产品运输费用,提高物流周转效率;有利于完善仓储条件,保证产成品质量并降低仓储费用。
五、备查文件目录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8日
股票代码:600176 股票简称:中国玻纤 编号:2013-038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4亿元,租赁期限4年。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开展4亿元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集团”)为改善借款结构,降低财务费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经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协商,巨石集团拟与招银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协议,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4年。
(二)融资租赁业务方案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巨石集团拟采用售后回租方式与招银租赁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由巨石集团(承租人)将自有固定资产在形式上出售给招银租赁公司(出租人),巨石集团获得资金,然后再向其租回使用,并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巨石集团将按协议约定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具体方案如下:
1、承租人: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2、出租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3、租赁标的物:企业新购或者已入账的生产设备等
4、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5、融资金额:人民币4亿元(根据企业具体需求而定)
6、担保方: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开展4亿元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8日
股票代码:600176 股票简称:中国玻纤 编号:2013-039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3:30
● 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7日
●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0层公司会议室
● 会议方式:与会股东或其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3:30
3、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0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与会股东或其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有关议案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 提议内容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1 | 关于公司总部迁址的议案 | 否 |
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是 |
3 | 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无碱池窑拉丝生产线节能技改项目的议案 | 否 |
4 | 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年产六十万吨玻璃纤维生产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的议案 | 否 |
5 | 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开展4亿元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 否 |
上述议案的详细情况请见2013年12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全文。
三、会议出席对象
1、2014年1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四、参会方法
1、登记时间:
2014年1月8日9:30-11:30,13:00-17:00
2、登记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0层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3、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联系电话:010-68139190
联系传真:010-68139191
邮编:100036
联系人:肖楠
4、其它事项:
与会股东及其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对相关议案行使表决权。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结果 |
1 | 关于公司总部迁址的议案 | 同意□ 反对□ 弃权□ |
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同意□ 反对□ 弃权□ |
3 | 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无碱池窑拉丝生产线节能技改项目的议案 | 同意□ 反对□ 弃权□ |
4 | 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年产六十万吨玻璃纤维生产基地配套自动化仓储中心的议案 | 同意□ 反对□ 弃权□ |
5 | 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开展4亿元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 同意□ 反对□ 弃权□ |
如委托人未作具体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有股份:
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关于表决方法的说明:
1、普通决议事项由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特别决议事项由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2、请您在认为合适的栏内填上“√”(若仅以所持表决权的部分票数投票,则请在相应的栏内填入行使表决权的具体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