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3-052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3年12月27日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2月27日开始支付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5NP3品种债券简称为“11华锐01”,债券代码“122115”;5年期品种债券简称为“11华锐02”,债券代码“122116”。
3.发行总额:人民币28亿元,其中“11华锐01”为人民币26亿元,“11华锐02”为人民币2亿元。
4.债券期限:“11华锐01”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1华锐02”为5年期。
5.债券年利率:“11华锐01”票面利率为6.0%;“11华锐02”票面利率为6.2%。
6.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1年12月27日。债券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对于“11华锐01”,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12月2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7日。对于“11华锐02”,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12月2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华锐01”的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7日。“11华锐02”的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7日。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于上述到期日一并支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付息方案如下:
1.“11华锐01”票面利率为6.0%,每手“11华锐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2.“11华锐02”票面利率为6.2%,每手“11华锐02”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26日
2.债券付息日:2013年12月2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 税 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收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1华锐01”或“11华锐02”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2013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华锐01”或“11华锐02”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在本次付息债券付息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华锐01纳税款”或“11华锐02纳税款”,由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
账户号码:75110188000042850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付息债券付息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华锐01”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或《“11华锐02”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公司指定联系人。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进行了纳税申报,请在本次付息日起5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指定联系人处。
(4)如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且未委托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
联 系 人:赵 洋、周 杨
联系电话:010-62515566
传 真:010-62511713
2.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 层
联 系 人:陈 茵、潘醒东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 真:010-58328964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 系 人:徐 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1
“11华锐01”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中文 | 英文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 系 人: 公司名称及签章: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附件2
“11华锐02”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中文 | 英文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 系 人: 公司名称及签章: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