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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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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0月18日证监许可[2013]1320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惠鑫B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惠鑫A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惠鑫A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惠鑫B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转换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7、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惠鑫B份额的行为

    4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鑫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不同的惠鑫A、惠鑫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52、惠鑫A:指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鑫A份额。惠鑫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3、惠鑫B:指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鑫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惠鑫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鑫B享有,亏损以惠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鑫B承担;惠鑫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如3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4、惠鑫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55、惠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惠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56、惠鑫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惠鑫A约定年收益率(单利)为:1.4×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其中,计算惠鑫A首个封闭期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其后惠鑫A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及提前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调整惠鑫A下一个封闭运作期内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以及惠鑫A每个开放日前公告惠鑫A份额下一个封闭运作期内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到 1%(含)。惠鑫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采用单利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57、惠鑫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3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该日与本基金分级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58、对应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的对应日即为惠鑫B的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分级期届满日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3年分级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0、巨额赎回: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惠鑫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惠鑫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6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鑫A和惠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惠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惠鑫A的开放日和惠鑫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 号附1号1层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座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元整

    联系人:孙婧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88423303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7680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43.75%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208.25%
    合计16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经理;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奖惩委员会副主任(总裁助理)兼人事部经理;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涌金期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靖丰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经理。现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并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职于北京东清律师事务所。

    孙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证券期货资格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主管,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陕西省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钟晋倖:监事会主席,硕士,会计师,上海大学会计系专业及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投资管理专业毕业。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董事,并兼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监事、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监事。

    安东先生:监事,大专。历任北京手表厂车间主任,广东银海集团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北京国奥俱乐部副总经理,商友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闫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卫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海南证券业务部经理,广发证券公司海南分部下辖营业部经理,海口海甸岛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自营部及投资理财部证券投资经理,华龙证券公司投资理财部总经理,青岛海东青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于泽雨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债券研究员、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债券投资经理,于2012年10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卫东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曹名长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崔建波先生、李昱女士、桂跃强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9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37只,其中封闭式5只,开放式332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010-68730888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trade.nc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惠鑫A份额的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查樱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郭伟

    网址:bank.ecitic.com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

    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329;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孙凯

    公司网址:www.xsdzq.cn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zq.com.cn

    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72042

    联系人:魏巍

    网址:www.cnht.com.cn

    9)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

    科技城 2层A-33段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 赵培武

    联系方式:0431-86702868

    联系人:曲志成

    公司网址:www.cczq.net

    1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中信证券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滕艳

    网址:www.ecitic.com

    1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1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霈霈

    (下转21版)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