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提 示
1、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20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惠鑫A、惠鑫B两级份额,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惠鑫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惠鑫B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惠鑫A、惠鑫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惠鑫A的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惠鑫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惠鑫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惠鑫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相应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惠鑫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惠鑫B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惠鑫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惠鑫A、惠鑫B的具体发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九章“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投资人可参与惠鑫A份额或惠鑫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惠鑫A份额和惠鑫B份额的认购。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鑫B份额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置比例对惠鑫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5、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代码为164302,惠鑫A的认购代码为164303,惠鑫B的认购代码为150161。
6、本基金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惠鑫B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7日进行发售;惠鑫A自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20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募集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8、本基金首次募集最低限为2亿份,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9、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本公司在募集期间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400-819-8866)进行咨询。
10、投资者欲认购惠鑫A或者通过场外认购惠鑫B,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惠鑫A和惠鑫B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惠鑫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惠鑫B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1、惠鑫A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惠鑫B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惠鑫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13、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及直销专线电话(010-68730999)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除保本基金外,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置,但资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仍会随证券市场行情上下波动。因此,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新华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19-8866),新华基金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渠道,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惠鑫B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惠鑫A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惠鑫A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惠鑫B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转换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302,基金简称:新华惠鑫分级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新华惠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两类份额:
1、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基金代码:164303,基金简称:新华惠鑫分级债券A;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惠鑫A)
2、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基金代码:150161,基金简称:新华惠鑫分级债券B;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惠鑫B)
(二)基金类型: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惠鑫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惠鑫A份额适用的利差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惠鑫A约定年收益率(单利)为:1.4×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惠鑫A首个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其后惠鑫A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及提前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调整惠鑫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以及惠鑫A每个开放日前公告惠鑫A份额下一个封闭运作期内适用的约定收益率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到 1%(含)。
惠鑫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采用单利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惠鑫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1%,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内,惠鑫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4×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20%。
(六)募集方式
惠鑫A、惠鑫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惠鑫A的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惠鑫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惠鑫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惠鑫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相应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惠鑫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惠鑫B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惠鑫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投资人可参与惠鑫A份额或惠鑫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惠鑫A份额和惠鑫B份额的认购。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鑫B份额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置比例对惠鑫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0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其中惠鑫B发售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7日,惠鑫A发售时间为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十)惠鑫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在本基金惠鑫B募集结束且对惠鑫B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鑫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确定惠鑫A的募集上限(惠鑫A的募集上限=7/3倍惠鑫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在惠鑫A的募集期内,若在当日惠鑫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惠鑫A的募集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惠鑫A的认购业务。若惠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倍惠鑫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惠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惠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倍惠鑫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惠鑫A的认购申请按“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惠鑫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惠鑫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T日以前惠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惠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惠鑫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惠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惠鑫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惠鑫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一)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惠鑫A和惠鑫B初始面值均为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惠鑫A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惠鑫B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惠鑫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记为M) | 认购费率 |
M < 100 万元 | 0.4% |
100万元 ≤ M < 500 万元 | 0.2% |
M ≥ 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惠鑫B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惠鑫A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惠鑫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惠鑫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 份
(2)惠鑫B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鑫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使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惠鑫B,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4%,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鑫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9960.1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 元
认购份额=(9960.16+10)/1.00=9970.16 份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鑫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惠鑫B,会员单为设定费率为0.4%,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鑫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4%=200 元
认购金额=50,000+200=50,2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50=50,0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50,000 份惠鑫B,需缴纳50,2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份,则总共可得到 50,050 份惠鑫B基金份额。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惠鑫A份额、惠鑫B份额进行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惠鑫A的认购限制
惠鑫A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惠鑫B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惠鑫B的认购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惠鑫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惠鑫A、惠鑫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人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人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人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三)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场外直销中心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开户和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含周六、周日)。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办理该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申请。
(1)对于持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任选其一,到直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2)对于没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到直销中心申请配发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号,并同时注册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3)对于已通过其他机构(本基金代销机构或非本基金代销机构)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须提供该开放式基金账号,办理注册确认手续。如未提供该账号,将造成开户失败。对于已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注册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办理注册确认手续。
3、申请日两个工作日后,投资者可到直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网站查询注册结果。对于申请新配发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号的投资人,可凭我公司直销中心提供的交易确认单,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开户代理点打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打印代理网点将另行公告。
4、已在我公司直销中心成功注册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销售代理人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5、投资者在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6、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主动汇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7、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活期账户作为投资本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结算账户。
(下转20版)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