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3-076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的五项议案,这五项议案的名称分别是《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21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厅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2月3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夏耘先生主持。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10,274,3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20%。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表决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3年度融资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10,27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0,27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0,27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0,27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0,27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0,27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吴波律师和喻荣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芜湖亚夏汽车股份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2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21日上午9:3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夏耘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110,274,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0%。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3年度融资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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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