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上证观察家
  • A3:评论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资本圈生活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移动联手苹果 撬动4G产业链
  • 农业部:国家示范社成员出资额须超100万
  • 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 市场手段去产能将加快
  • 三巨头联手推微信电视
  • 光伏仍存产能过剩危机 最终或剩五六家
  •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首批试点年内下发
  •  
    2013年12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8版:新闻·公司 上一版  下一版
     
     
     
       | 8版:新闻·公司
    移动联手苹果 撬动4G产业链
    农业部:国家示范社成员出资额须超100万
    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 市场手段去产能将加快
    三巨头联手推微信电视
    光伏仍存产能过剩危机 最终或剩五六家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首批试点年内下发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农业部:国家示范社成员出资额须超100万
    2013-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毛明江 ○编辑 陈其珏

      ⊙记者 毛明江 ○编辑 陈其珏

      

      农业部昨日公布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国家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须在 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最低150万元。该《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实施,对农业部提出的明年加快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重要推动作用。

      《办法》规定了国家示范社的申报标准、评定重点和申报程序。要求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合作社原则上是省级示范社,并提出了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七个方面的具体标准。提出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国家示范社要求经济实力较强。《办法》规定,国家示范社成员出资总额100 万元以上。在固定资产要求上,东部地区2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要求上,东部地区5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

      在入社成员数量要求上,国家示范社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办法》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确保评定过程公开透明。明确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强调建立国家示范社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打破了国家示范社称号终身制,让国家示范社成为“一潭活水”。明确提出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