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3-09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24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连速先生关于其股票进行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魏连速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4,000,000股(高管锁定股)质押给成都福名贸易有限公司,本次质押股份占魏连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19.17%,占公司总股本的3.52%。相关质押登记已于2013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日为2013年12月23日,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魏连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0,86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38%;其中质押的公司股份数为20,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5.8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62%。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3-09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3年9月16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部分变更至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宇顺”)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30日及2013年9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3-062、2013-064及2013-06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长沙宇顺在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了监管账户,并将募集资金10,000万元存入该监管账户。2013年12月23日,公司会同长沙宇顺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专户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长沙宇顺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150155200000519,截至2013年12月12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长沙宇顺“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长沙宇顺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长沙宇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银行和长沙宇顺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琚泽运、陈若愚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长沙宇顺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长沙宇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长沙宇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长沙宇顺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长沙宇顺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长沙宇顺,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长沙宇顺、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长沙宇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3-09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林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01号)核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88)。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截至 2013 年11月26日,标的资产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组织形式已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视科技有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雅视科技有限各股东一次性转让所持雅视科技有限股权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截至2013 年12月23日,林萌等19名交易对方共同持有的雅视科技有限合计100%股权已过户至本公司名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此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雅视科技有限领取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此,标的资产雅视科技有限的股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本公司也已持有雅视科技有限100%的股权,雅视科技有限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后续事项
公司尚需向林萌等19名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共计48,003,887股并支付现金共计464,000,000元;并就相关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同时就新增注册资本事项完成相关的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140,25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
二、关于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核查意见》,认为:
宇顺电子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宇顺电子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已办理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宇顺电子现已持有标的资产100%股权。宇顺电子向交易对方发行的48,003,887股人民币普通股尚未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手续,宇顺电子将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宇顺电子将在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根据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募集配套资金;宇顺电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障碍和无法实施的风险。
2、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事项的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24日出具了《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宇顺电子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即雅视科技有限100%股权的过户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毕,过户程序合法、有效;宇顺电子取得标的资产合法、有效;本次重组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核查意见》;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