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13-054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属于增持或者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接收资产划转的公告》,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将宁波华源实业发展公司(后更名为宁波华源联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源”)整体资产划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开投集团与其全资子公司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56,342,739 股,占总股本的33.54%。宁波华源原持有本公司股份5,374,540 股,占总股本的3.2%。划转后,开投集团与其全资子公司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将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61,717,279 股,占总股本的36.74%。宁波华源则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日前,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开投集团通知,宁波华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宁波华源股权划转事项至此全部办理完成。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涉及后续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5日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宁波热电
股票代码:6009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开发区东海路1号联合大厦
通讯地址:宁波开发区东海路1号联合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联合 | 指 |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热电/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股份转让 | 指 | 宁波联合所持有的5.00%无限售条件的宁波热电股份的出售 |
本报告书 | 指 |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开发区东海路1号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水荣
注册资本:302,400,000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0000006005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的批发(按甬H安经(乙)字(2011)0216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以下均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饮食服务;打字复印、书报刊零售、出租;卷烟、雪茄烟零售;客运服务;货物运输;轿车销售;旅游;汽车维修;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以上经营项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投资开发,能源、交通、通讯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项目投资;国内贸易(国家限制经营商品凭证经营);技术咨询;汽车租赁、二手车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下均限分支机构经营:环保设备、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电器产品的开发、制造、安装、维修;环保工程建设;工程建筑。(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营业期限:1994年3月31日至2019年5月4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甬字33020625410108X
主要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宁波开发区东海路1号联合大厦
邮政编码:315803
联系电话:0574-862216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
或地区居留权 | |||||
李水荣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王维和 | 男 | 副董事长、总裁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李彩娥 | 女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翁国民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杨鹰彪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整合资产结构,出售所持有的宁波热电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宁波热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9,51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6%。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持所持有的宁波热电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宁波热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宁波热电17,911,700股,占宁波热电总股本的10.66%,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本次股份变动后,尚持有公司股份9,51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
三、权益变动情况
1、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宁波联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3,192,000股;2013年12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股份5,208,000股;截至2013年12月24日,以上累计出售宁波热电股份8,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
2、截至2013年12月25日,宁波联合仍持有公司股份9,51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宁波热电股票的情况:
日期 | 减持数量(股) | 减持平均价格(元/股) |
2013年6月 | 0 | / |
2013年7月 | 0 | / |
2013年8月 | 1,596,000 | 10.36 |
2013年9月 | 0 | / |
2013年10月 | 0 | / |
2013年11月 | 0 | / |
2013年12月 | 5,208,000 | 10.38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水荣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李水荣
签署日期:2013年12 月2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备置地点: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 www.sse.com.cn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宁波市 | |
股票简称 | 宁波热电 | 股票代码 | 60098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宁波开发区东海路1号联合大厦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17,911,700股 持股比例: 10.6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8,400,000股 变动比例: 5.0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李水荣
日期: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