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3-071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333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5,024,691股,发行价格为8.1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5,699,997.1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15,231,372.18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6月18日到账,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准验字(2013)第1038号的验资报告。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湘潭九华供水工程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供水”)实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湘潭供水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九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湘潭供水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金额(万元) |
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九华支行 | 610661658244 | 17,586.18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湘潭供水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湘潭供水在开户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湘潭供水建设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湘潭供水、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民族证券作为国中水务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国中水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族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国中水务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湘潭供水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民族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湘潭供水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民族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族证券每半年度对湘潭供水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湘潭供水授权民族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振宇、张杏超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湘潭供水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湘潭供水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族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湘潭供水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湘潭供水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民族证券。
6、湘潭供水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湘潭供水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族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族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族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湘潭供水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民族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湘潭供水可以主动或在民族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民族证券发现湘潭供水、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备查文件:
1、湘潭供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九华支行、民族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