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56 股票简称:*ST北生 编号:临2013—063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12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年12月26日下午14:30时在北海市北海大道209-1号南洋国际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如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6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2,537,974 |
|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04%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04%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60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4,780,865 |
|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 3.74%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74%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董事长委托董事王若晨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孙琦律师出席会议并进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 序号 | 议 案 内 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是否特别决议事项 |
| 议案一 |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相关协议的议案 | 118,211,013 | 96.47 | 3,705,740 | 3.02 | 621,221 | 0.51 | 是 | 是 |
| 议案二 | 关于与浙江郡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的议案 | 117,640,013 | 96.00 | 3,724,440 | 3.04 | 1,173,521 | 0.96 | 是 | 否 |
| 议案三 |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费用账务处理的议案 | 117,449,713 | 95.85 | 3,814,740 | 3.11 | 1,273,521 | 1.04 | 是 | 否 |
| 议案四 | 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 117,334,613 | 95.75 | 3,885,840 | 3.17 | 1,317,521 | 1.08 | 是 | 否 |
| 议案五 | 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16,968,600 | 95.45 | 4,435,674 | 3.62 | 1,133,700 | 0.93 | 是 | 否 |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 序号 | 议 案 内 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是否特别决议事项 |
| 议案一 |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相关协议的议案 | 118,211,013 | 96.47 | 3,705,740 | 3.02 | 621,221 | 0.51 | 是 | 是 |
| 议案二 | 关于与浙江郡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的议案 | 117,640,013 | 96.00 | 3,724,440 | 3.04 | 1,173,521 | 0.96 | 是 | 否 |
| 议案三 |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费用账务处理的议案 | 117,449,713 | 95.85 | 3,814,740 | 3.11 | 1,273,521 | 1.04 | 是 | 否 |
| 议案四 | 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 117,334,613 | 95.75 | 3,885,840 | 3.17 | 1,317,521 | 1.08 | 是 | 否 |
| 议案五 | 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16,968,600 | 95.45 | 4,435,674 | 3.62 | 1,133,700 | 0.93 | 是 | 否 |
三、律师见证情况
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孙琦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