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999 股票简称:出版传媒 编号:临2013-026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52号文核准,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07年12月14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发行价格为4.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4,960.00万元,扣除有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为61,790.55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07年12月19日全部到位,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岳总验字[2007]第05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3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0,526.47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47,774.54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本金41,264.08万元,利息收入6,510.46万元。公司严格按照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或规范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所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帐号为11059000000249355。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平安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9000000249355,截至2013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59,668,895.6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辽宁北方配送电子商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禹、马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不变。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