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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3-093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点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9楼)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伟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0,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37%。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140,600,0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黄劲业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3-09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并经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同意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的募集资金全部更换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进行专项存储。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在2013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033。

      日前,公司已完成将存放于建设银行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宁波银行的手续,鉴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再使用,经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三方商议,依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决定将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4201501100052520752)予以注销。该账户注销后,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3-095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2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浩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蒋浩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后蒋浩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其它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蒋浩先生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公司将尽快完成董事空缺的补选和相关后续工作。

      公司董事会谨向蒋浩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3-096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2013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的募集资金全部更换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进行专项存储。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在2013年6月5日刊登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经三方协商一致,公司与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宁波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10122000833541,截至2013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903.0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增营销网点及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宁波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宁波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承、杨建斌可以随时到宁波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宁波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宁波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宁波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宁波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上一个月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宁波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宁波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该笔资金的支出清单。

      七、宁波银行对因司法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但应依据国家司法协助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八、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宁波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宁波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宁波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止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