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1 证券简称:广电网络 编号:临2013-028号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25日,本公司以书面方式通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3年12月26日,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分别是吕晓明先生、晏兆祥先生、刘卫星先生、杜金科先生、赵浩义先生、刘进先生、赵守国先生、张志凤女士、冯根福先生。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情况为:将原第二十二条修订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并增加第(二)、(三)、(四)、(五)、(六)款。具体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为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如下交易事项且达到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券、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证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标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发生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等交易事项,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应当及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且达到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应该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六)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应披露的事项。
公司新修订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