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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高危的
    粉丝经济模式
    2013-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黄湘源

      由证券分析师的粉丝而形成的所谓经济模式,是一种危险的创举。

      证券分析师拥有粉丝,是值得肯定的好事。在某种意义上,没有粉丝,对于一个证券分析师来说,就意味着没有影响力,进而也可以说没有存在的价值。反之,因为其有粉丝而可能在某种角度上较直观地显示出他的价值。但这种价值应该是通过其证券分析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而不是造粉有方或粘粉有道所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说,他的价值意义仅仅体现在他对他的粉丝有价值,也即对他的粉丝们的投资价值的有效指导上。

      不过,有粉丝和有价值,对于证券分析来说毕竟不是同一概念。证券分析是一种严肃的投资引导,与任何一种娱乐文化都不同,容不得任何忽悠和误导,更不要说让投资者像容易冲动的粉丝那样为证券分析师埋单了。如果由于这种粉丝考核指标而去追求为拥有粉丝而营造粉丝、运动粉丝、消费粉丝的粉丝经济,那显然是非常危险的。尤其在互联网时代,证券分析师工作室造粉、粘粉的手段越厉害,消费起粉丝来无所不用其极,越是有可能在欺诈粉丝也即违背证券分析师执业操守和违背证券法、损害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在当今这个造星时代,粉丝经济学并不是个陌生的名词。正如英国学者克里斯·罗杰克在《名流》中所指出的那样:“随着上帝的远去和教堂的衰败,人们寻求救赎的圣典道具被破坏了。名人和奇观填补了空虚,进而造就了娱乐崇拜,同时也导致了一种浅薄、浮华的商品文化的统治。”疯狂的粉丝造就了明星,巨大的粉丝经济能量造就了畸形的粉丝产业,也给互联网经济的发达提供了一种效率极高而冲击力极大的运作模式。在网络语境下,粉丝数量不仅意味着影响力,还意味着经济价值。而所谓的粉丝经济学,说穿了,就是吸引和引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为此买单。

      证券分析师在我国被定义为“证券咨询机构专门从业人员”,并没有采用国际上所通行的概念。这一定义,不仅将在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他投资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也由于疏远,模糊了证券分析师和客户之间的代理关系,而使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未能建立在以投资者利益为本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目前所推行的证券分析师制度弊端百出的根源,同时,也是证券分析师在现行制度上越来越难以维护其所执业之事业持续发展的最根本原因。

      由此带来的大问题是,由于缺乏委托代理关系,服务于证券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并没有“卖方分析师”和“买方分析师”的区别,遂使许多通过吸引投资者购买其所承销的股票或通过其所属公司的证券交易来提高其公司收入的卖方分析师很容易混同于买方分析师来误导市场,误导投资者,这是一些证券分析研究报告质量较低、内容出现低级错误、标题或用语容易引发歧义、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却被强烈推荐等诸多问题频频发生且屡禁不止的真正的内在原因。而在明知“研究报告独立性受基金、媒体举办的分析师评选、研究报告销售人员不当行为等影响较大”的情况下,证券业协会在其所发布的分析师行为规范中还明令规定分析师不得发表与其所在公司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相矛盾的建议,不得就所在研究机构未覆盖的公司发表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意见,这岂不等于有意让券商、基金所垄断的这种“请君入瓮”误导市场的卖方分析模式成为主导市场的一统天下?这就难怪券商、基金每年都评出不少金牌、银牌分析师,投资者却始终摆脱不了“一买就套”的命运。套人的不仅是“重融资轻回报”,也是同卖方分析师的忽悠分不开的。不错,证券分析师的名声是他们自己弄坏的,可在某种意义上,何尝不也是被这种同国际规范不接轨,也同市场实际需要不合拍的不合理制度所弄坏的呢?

      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也应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回归市场,回到以投资者利益为本的代理关系上来。这并不是说市场不需要卖方分析师,他们尽可以用显示自身专业水准的研究报告去为投资银行及相关机构继续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但众多的投资者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及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更需要通过有价值的投资分析报告的帮助获得资金的增值回报。在成熟的国际市场上,这种能向后者提供服务的证券分析师被称作“买方分析师”。他们是通过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有效服务来体现自身价值并由此而获得收入回报的。也就是说,他们是通过让投资者获得资金增值回报而不是让投资者买单来获得自己所应得的报酬的,这同所谓粉丝经济学根本不是一回事。证券分析师回归买方市场,是他们的事业重新获得持续发展生命力的关键之关键。

      笔者不反对证券分析师建立自己的工作室。但证券分析师工作室,应有利于证券分析师和客户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维护,在此基础上,体现名人效应的证券分析师工作室才不失为证券分析师走向市场化的有益探索。否则,无论是利用名人效应为IPO承销服务还是为所在机构所买卖股票服务,都是不利于投资者的,也是违背证券法的。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