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4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53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26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96.816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3年9月23日到账,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3]679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一、 公司连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深圳喜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深圳科苑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进一步规划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工行深圳喜年支行、建行深圳科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这两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和以上两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在工行深圳喜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000093229100007218,专户余额为20,038.19万元(其中38.19万元为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 “微电子级高性能聚酰亚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建行深圳科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01515200059002618,专户余额为38,307.1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微电子级高性能聚酰亚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招商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人杨柏龄、蒋欣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应按月(每月3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持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 公司、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丹邦”)连同招商证券与工行深圳喜年支行、建行深圳科苑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2013年3月2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微电子级高性能聚酰亚胺研发与产业化”拟通过对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增资的方式进行实施。公司已发布《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6),公司已完成对广东丹邦增资。
为进一步规划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广东丹邦分别在工行深圳喜年支行、建行深圳科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这两个专户仅用于广东丹邦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广东丹邦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和以上两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广东丹邦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广东丹邦在工行深圳喜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000093229100009270,专户余额为200,390,357.10元。该专户仅用于 “微电子级高性能聚酰亚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广东丹邦在建行深圳科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01515200059666688,专户余额为381,079,193.37元。该专户仅用于 “微电子级高性能聚酰亚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广东丹邦若存在闲置募集资金,准备以定期存单方式在专户银行存放的,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招商证券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广东丹邦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招商证券提供定期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公司、广东丹邦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广东丹邦承诺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广东丹邦、招商证券及专户银行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广东丹邦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广东丹邦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柏龄、蒋欣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广东丹邦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广东丹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广东丹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广东丹邦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广东丹邦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广东丹邦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广东丹邦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广东丹邦、招商证券及专户银行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止失效。
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