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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3-030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28日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日荣大厦15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7,809,07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4.61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余蒂妮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公司总裁车学东先生、财务总监张丽萍女士、董事会秘书王寒朵女士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27,809,07910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经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单润泽、赵波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3-031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还款免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4000万元,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偿还借款本金1901027.5元。因借款到期,招商银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2009年12月21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请参阅“临2010-30”号公告)

    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签订了《还款免息协议》。

    一、《还款免息协议》主要内容

    各方共同确认,截至2013年12月19日,在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所确认的借款合同项下,公司积欠招商银行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78,495,516.52 元,其中本金38,098,972.50元,利息40,396,544.02元。另招商银行垫付诉讼费420,530元。

    公司同意按下述约定偿还积欠招商银行的债务,华信泰承诺,自愿为公司积招商银行的债务项下的本金数额向招商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招商银行人民币3,000,000元;于2014年5月15日之前,偿还招商银行人民币35,098,972.50元;及诉讼费420,530元。合计35,519,502.50元。

    招商银行同意在收到公司支付的3,000,000元的前提下,免除在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所确认的借款合同项下所积欠的利息中的1200万元利息。

    若公司未能在约定还款截止日(含)前足额偿还债务,招商银行将根据其实际还款金额占约定偿还金额的比例,同比例减免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息减免额度。债务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截止日前足额偿还相应债务的,招商银行仍可以就未归还部分的本金及判决书确定的相应利息向公司追偿。

    二、还款免息进展

    公司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招商银行支付了第一期金额3,000,000元,并收到《收款免息确认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确认于2013年12月30日已收到公司按《还款免息协议》约定期限偿还的首期款人民币300万元。基于上述还款事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确认免除贵公司在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所确认的借款合同项下所积欠的利息中的1200万元利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如公司履行了偿还义务,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所确认的借款合同即履行完毕,有关诉讼即终结。

    2、公司履行了偿还义务,上述免除利息将计入公司完成还款当期利润。

    四、风险因素

    若公司未能在约定还款截止日(含)前足额偿还债务,招商银行将根据其实际还款金额占约定偿还金额的比例,同比例减免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息减免额度。债务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截止日前足额偿还相应债务的,招商银行仍可以就未归还部分的本金及判决书确定的相应利息向公司追偿。

    五、本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还款免息事项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