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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4期
    收益支付公告
    2013-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4期

    收益支付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2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
    基金主代码040030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5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收益集中支付日期2013年12月27日
    收益累计期间自2013年10月9日至2013年12月27日止

    2. 与收益支付相关的其他信息

    累计收益计算公式投资者累计收益=∑投资者日收益(即投资者日收益逐日累加);投资者日收益=投资者当日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当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保留到分,即保留两位小数后去尾)
    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4年3月27日
    收益支付对象2013年12月27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收益支付办法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款将于2013年12月30日从托管户划出;投资者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将于2013年12月30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3年12月31日起可查询。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4期已于2013年12月27日结束本期运作,运作期共80天。该运作期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40030)的年化收益率为4.509%,本基金B类份额(基金代码:040031)的年化收益率为4.779%。

    (2)2013年12月27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期的收益。

    (3)若投资者于2013年12月27日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将计算其累计收益,并以现金形式支付。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2013年第4期的收益支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既往各运作期收益情况,请参见刊登在2013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4期赎回开放日及2014年第1期集中申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5)截至2013年12月27日被冻结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划出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7)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查询和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2013年12月26日之前(含该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8)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本公告中的收益支付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不构成对其后基金运作期实际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31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2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
    场内简称中证医药
    基金主代码51212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2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4年1月6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1月6日

    注:本公告内容仅适用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安排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4年1月6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份额限制

    场内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场内申购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场内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场内申赎赎回业务办理机构: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赎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场内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程序及其他相关的事项另行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11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7.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上市交易相关事宜,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3.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7.3.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7.3.3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7.3.4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的规定。

    7.3.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4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7.4.1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场内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7.4.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提交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应在申请当日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7.4.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场内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场内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 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7.5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7.5.1场内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7.5.2场内申购对价、场内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7.5.3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5.4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7.6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及时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代办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7.7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7.8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9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2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中证细分地产ETF
    场内简称中证地产
    基金主代码51211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2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4年1月6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1月6日

    注:本公告内容仅适用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安排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4年1月6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份额限制

    场内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场内申购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场内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场内申赎赎回业务办理机构: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赎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场内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程序及其他相关的事项另行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11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7.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上市交易相关事宜,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3.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7.3.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7.3.3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7.3.4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的规定。

    7.3.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4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7.4.1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场内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7.4.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提交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应在申请当日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7.4.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场内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场内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 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7.5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7.5.1场内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7.5.2场内申购对价、场内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7.5.3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5.4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7.6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及时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代办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7.7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7.8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9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协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1月1日为非交易日,发起的交易将于1月2日按优惠费率处理)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业务费率优惠活动。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通过平安银行申购及定投申购开放式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及期限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1月1日为非交易日,发起的交易将于1月2日按优惠费率处理),投资者通过平安银行申购及定投申购本公司旗下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1)、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2)、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4)、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8)、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40009)、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11)、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40012)、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15)、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16)、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19)、华安升级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20)、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40022)、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26)、华安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35)、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40180)、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40190)、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415)、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149)、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216)、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312)、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46)的,均可享受费率优惠政策。

    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参与基金产品需已在平安银行开通了基金定投业务。

    三、优惠活动的内容

    优惠活动期间,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仅限于前端收费基金,具体费率优惠情况为:

    1、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渠道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

    优惠活动期间,投资人通过平安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渠道办理指定基金(仅限于前端收费模式)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享受费率优惠。原费率高于0.6%(含)的,按原费率的4折享受优惠(如优惠后费率低于0.6%,则按照0.6%执行);原费率低于0.6%或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2、柜面渠道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

    优惠活动期间,投资人通过平安银行网点柜面渠道办理指定基金(仅限于前端收费模式)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享受费率优惠。原费率高于0.6%(含)的,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如优惠后费率低于0.6%,则按照0.6%执行);原费率低于0.6%或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3、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自助终端渠道申购费率优惠

    优惠活动期间,投资人通过平安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自助终端渠道申购指定开放式基金(仅限于前端收费模式),其申购费率享有优惠。原费率高于0.6%(含)的,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如优惠后费率低于0.6%,则按照0.6%执行);原费率低于0.6%或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4、投资人通过平安银行网点柜面渠道申购基金,不享受优惠费率。

    5、各基金费率请详见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各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四、重要提示

    1、基金交易委托、费率最终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所购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2、本次优惠活动解释权归平安银行所有。

    3、本次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及流程以平安银行的规定为准。有关本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平安银行及本公司的有关公告。

    五、咨询办法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50099

    网站:www.huaan.com.cn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协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1月1日为非交易日,投资者发起的交易将于1月2日按优惠费率处理)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通过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开放式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及期限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1月1日为非交易日,投资者发起的交易将于1月2日按优惠费率处理),投资者通过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本公司旗下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1)、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2)、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4)、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8)、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40009)、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11)、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40012)、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15)、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16)、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19)、华安升级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20)、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40022)、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26)、华安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35)、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40036)、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45)、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40180)、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40190)、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415)、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72)、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216)、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40040)、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002)、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27)的,均可享受费率优惠政策。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27)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可享受费率优惠。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本公司会另行公告,请投资者关注。

    三、优惠活动的内容

    优惠活动期间,个人投资者通过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基金的,费率享受4折优惠。具体办法如下:

    1、优惠前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等于或低于0.6%及固定费用的,不享受优惠,按原费率执行;

    2、优惠前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高于0.6%的,优惠后申购手续费=原申购费率×0.4,若优惠后申购费率低于0.6%的,按0.6%执行;

    四、重要提示

    1、邮储银行保留对本次优惠活动的解释权。

    2、上述各基金费率详见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公告。

    3、本优惠仅针对在正常申购期的各开放式基金通过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的手续费费率,不包括:

    (1)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定期定额申购(除邮储银行基金定投优惠)、基金转换费率;(2)各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3)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各开放式基金认购费率。

    4、本次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及流程以邮储银行的规定为准。有关本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邮储银行及本公司的有关公告。

    5、投资者欲了解参与本次活动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五、咨询办法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50099

    网站:www.huaan.com.cn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