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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4-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临2013—80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公司”、“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时披露了《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详见公司临2013-072、2013-073、2013-074、2013-076号公告)。

      2013年12月20日,本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黄国忠先生出具的《关于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函》,同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申请。2013年12月26日,根据黄国忠先生的函,公司发布了《延期复牌公告》(详见公司临2013-077号公告)。

      2013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黄国忠先生发来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函》,全部内容如下:

      “为重塑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恢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本人正筹划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申请,贵司已于2013年11月26日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不超过30个自然日。

      本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贵司发函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并向贵司通报了重组框架:本人拟推动上市公司以发股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云南杨丽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丽萍等持有的云南杨丽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同时,本人正与另一家从事旅游文化相关产业的公司进行磋商,并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股权。鉴于本次重组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方案的商讨、论证工作量大,特申请贵司延期复牌。经申请,贵司已于2013年12月26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0个自然日。

      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已与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广维文华”)控股股东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初步达成重组意向,拟以现金及发行股票方式购买广维文华的全部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偿还上市公司债务及后续项目发展等。

      广维文华成立于2001年7月18日,注册资本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黎丰瑞,实际控制人为丁磊。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印象·刘三姐》实景表演、酒店管理、文化传播等,拥有B类歌舞表演、山水实景演出综合文艺表演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印象·刘三姐》为全球最大的山水实景演出,由广维文华投资建设、著名导演王潮歌、张艺谋、樊跃出任总导演,国家一级编剧、中国实景演出创始人梅帅元任总策划、制作人,历时五年半努力制作完成。《印象·刘三姐》每年演出500场以上,单场能容纳3,500人观看,全年观看人数超过150万人。

      后续,本人将每5个交易日向贵公司及时通报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审议程序,并每周发布一次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为准。

      鉴于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若2013年末净资产仍为负数,公司股票则会暂停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临2013--081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债务豁免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27日,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天龙集团”)收到债权人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青岛龙力”)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即青岛龙力与黄国忠先生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已将我公司对其的全部债务不可撤销的转让给黄国忠先生。青岛龙力对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及相关任何权益,黄国忠先生对本公司拥有原青岛龙力对本公司的债权(详见公司临2013- 079号公告)。

      2013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黄国忠先生《债务豁免函》,全部内容如下:

      “本人于2013年12月25日与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青岛龙力”)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青岛龙力将其对贵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本人。根据前述《债权转让协议》安排及青岛龙力向贵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截止2013年12月27日,本人已受让青岛龙力对贵司的全部债权。

      为完成贵司保壳事宜,根据贵司净资产的现状,本人决定豁免因前述债权转让而导致的贵司对本人的全部负债。本次豁免为单方面、无条件、不可撤销之豁免,本豁免函即日起生效”。

      公司收到《债务豁免函》后,于同日回函黄国忠先生,为其对本公司所做出的努力与付出的代价表示诚挚的谢意。至此,黄国忠先生上述对公司本次单方面、无条件、不可撤销之豁免债务生效。

      截止2013年11月末,本公司账载上述债务合计金额为11,211.40万元(未经审计),黄国忠先生豁免公司上述债务后,使公司帐面负债额减少11,211.40万元,很大程度上优化了公司财务结构,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提高了公司抗风险能力,对公司后续发展有着积极的重要意义。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临2013--082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赠予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黄国忠先生发来的《赠予函》,全部内容如下:

      “本人拟向贵司赠予人民币55,397,689.87元现金(以下简称“赠款”)。该等赠款只能用于贵司向交通银行深圳深南中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贵司应当在收到本赠款的当日,将赠款全额向债权人支付,用于清偿贵司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贵司应当积极协调债权人及时向贵司出具债务全部在2013年12月30日前得到清偿的协议。否则本人有权撤销赠予或者向贵司追究由此给本人带来的损失。

      本赠予为单方面赠予,除上述指定赠款用途之约定外,本赠予不附带其他条件并不可撤销。

      如贵司同意接受该等赠予并同意接受本赠予函规定的条件,则请在收到本赠予函后即予回函,并告知本人贵司账户信息。本人将及时向贵司指定账户支付赠款。”

      同日,公司向股东黄国忠先生出具《关于赠予事项的回函》,主要内容为,公司接受黄国忠先生对公司的赠予,并同意《赠予函》全部内容,同时要求其将赠予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收到赠予款后,将按照《赠予函》相关要求完成对相关债权人的清偿事宜。

      2013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黄国忠先生汇入前述指定帐户赠予款项人民币55,397,689.87元(大写:伍仟伍佰叁拾玖万柒仟陆佰捌拾玖元捌角柒分),并按黄国忠先生《赠予函》相关要求,用其赠予款项于2013年12月30日已完成了公司对深交行的全部清偿事宜。

      黄国忠先生的上述赠予为单方面赠予,除指定赠款用途之约定外,该赠予不附带其他条件并不可撤销。

      公司为黄国忠先生对本公司所做出的努力与付出的代价表示诚挚的谢意。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临2013--083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

      签署《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1月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以下称“深交行”》签署《债务重组协议》(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之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本公司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未能按计划实施,为维护共同利益,经友好协商,双方于2013年12月30日签署《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债务重组协议》关于在约定的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后深交行减免本公司部分债务的相关约定不再执行。

      2、双方约定如本公司2014年1月31日前向深交行支付人民币55,397,689.87元(债务本金及诉讼费),则双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深交行应在收到全部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资产的轮候查封;如本公司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向深交行支付人民币55,397,689.87元,则本《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关于减免债务的约定失效。本公司应按原债务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2013年12月27日,公司根据第一大股东黄国忠先生的《赠予函》、公司《关于赠予事项的回函》(详见公司临2013--082号公告)以及上述《债务重组补充协议》等,已将黄国忠先生赠予公司的55,397,689.87元(大写:伍仟伍佰叁拾玖万柒仟陆佰捌拾玖元捌角柒分)款项,于2013年12月30日全部向债权人深交行支付完毕。至此,公司与深交行签署的《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后续公司将积极督促深交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资产的轮候查封等事宜。

      上述事项,使公司帐面负债额减少9,261万元,并获得债务重组收益约3,721万元,这些从很大程度上优化了公司财务结构,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提高了公司抗风险能力,对公司后续发展有着积极的重要意义。

      公司对黄国忠先生对本公司所做出的努力与付出的代价表示诚挚的谢意。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