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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
    第一次提示公告
    2014-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召开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

    第一次提示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 年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sfund.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2014年2月11日17:00时止(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收件人:孟必珍 李乐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8096212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68096212

    邮政编码:10003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1月10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基金管理人收到的全部有效表决票中,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与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如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则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本次议案未经参与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010-58573768

    联系人:王娟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邮件:wangjuan@h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联系人:邓轼坡

    电话:010-85238440

    传真:010-85238680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联系人:孟必珍 李乐

    联系电话:010-68096212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十、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768】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3日

    附件:

    一、《关于修改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三、《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修改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相关事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二《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附件二《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报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3日

    附件二: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实现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其相关事宜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相关规定、《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以及《关于修改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现就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制作本《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将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列示如下:

    原基金合同涉及修改章节原基金合同表述拟修订后方案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流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大盘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其中大盘股是指总市值不低于20亿元或者流通市值不低于15亿元的股票。
    二 投资范围

    增加描述

    新增“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导致大盘股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来,随股票市场发展和个股市值差异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持大盘风格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大盘股定义标准,并及时公告。”
    2.股票投资

    B(1)建立初选股票池

    a)沪深300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b)基于量化股票择股模型来筛选的非沪深300成份股。

    a)基于总市值不低于20亿元或流通市值不低于15亿元筛选出的大盘股;

    b)基于量化股票择股模型来筛选的非大盘股。

    三 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

    C.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流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C.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大盘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大盘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五 业绩比较基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300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1、沪深300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在大盘股,大盘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作为大盘股的代表,更加具有代表性。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流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大盘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限制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大盘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特此说明。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3日

    附件三: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2014年2月11日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邮编100037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孟必珍 李乐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单位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四: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2基金份额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3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个人投资者填写) 
    4基金份额持有人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机构投资者填写)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6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个人)

     
    7代理人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机构)

     
    表决意见:《关于修改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请在意见栏右方划“√”)

    8

    同意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
    9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的时间为准。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 hsfund.com)及2014年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布的《关于召开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反对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出席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则本授权继续有效,上述授权有效期至审议上述事项的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月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商优势行业混合
    基金主代码00039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2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4年1月3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1月3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14年1月3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14年1月3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4年1月3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投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1.50%
    50万元≤M<200万元1.20%
    200万元≤M<500万元0.80%
    500万元≤M1000元/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 7 日1.5%
    7 ≤ N < 30 日0.75%
    30日≤ N< 1 年0.5%
    1年≤N<2年0.25%
    2年≤N0.00%

    注:1年指365天。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所有。

    (1)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2)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2.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0。

    3.转出基金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发行和管理的基金,目前包括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01)、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02)、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630003 、B类630103,A类和B类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05)、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06)、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630007、 B类630107,A类和B类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08)、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630009 、C类630109,A类和C类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10)、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11)、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A类630012、B类630112,A类和B类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16)、华商大盘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15)、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79)。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3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基金转换,但某笔基金转换导致其在一个销售机构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时,该不足500份基金份额部分将会被强制赎回。

    7.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转入日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8.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9.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10.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与代理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本公司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3.投资者可与代理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8880(免长途话费) 010-58573300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7.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以上代销机构均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其中,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暂未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上述代销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本公司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4年1月3日起,本公司将在每个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等媒介公开披露上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