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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2014-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01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凯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电池”)于2013年12月31日与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企业货币安置补偿)》(以下简称“协议书”),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项目建设需要,需征迁凯恩电池旧厂区的生产用房及仓储等其他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由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凯恩电池各项补偿款、补助款和奖励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9,010,292.29元。遂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杭永房地估[2013]字第Q121641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为人民币13,275,590元。

      截止2013年11月底,上述资产的账面净值为10,120,753.45元(未经审计)。上述19,010,292.29元补偿款对公司2013年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相关收益计入2014年。该项交易在凯恩电池权限内,无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书为甲方,凯恩电池为乙方):

      1、乙方被征迁的非住宅房屋坐落于遂昌妙高街道平昌路,总建筑面积9,823.16㎡,土地使用权面积4,616㎡,依法享有使用权的空地面积2,254㎡。

      2、甲乙双方同意按遂昌县征迁政策的规定对乙方非住宅房屋、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及构筑物、临时建筑、空地等进行评估和补偿、补助及奖励,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和地上附属物及构筑物交由甲方拆除,土地使用权由甲方收回。

      3、协议书约定的各项补偿款、补助款和奖励款项,在乙方签订本协议10日内,由甲方预付100万元补偿款,余款在乙方被征迁非住宅房屋搬迁腾空交付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

      4、乙方承诺在2014年3月30日前搬迁腾空被征迁非住宅房屋并交付甲方验收合格。被征迁非住宅房屋由甲方拆除,乙方不得自行拆除或者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补偿金额中扣除。

      5、乙方在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并交付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设施)每平方米50元给予乙方奖励。该奖励最高金额为人民币491,158元。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