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699 股票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2014-001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月6日在浙江宁波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1月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剑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注册地址(住所)由“吉林省辽源市福兴路3号 邮政编码:136200”变更为“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 邮政编码:315040”(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为准)。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此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后,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变更的议案》
因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公司名称由“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由“LIAOYUAN JOYSON ELECTRONIC CORP.”变更为“NINGBO JOYSON ELECTRONIC CORP.”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注册名称变更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此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后,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原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现修改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原章程
第二条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法规和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吉改联批<1992>18 号文件“关于成立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1996年3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规定,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修改为:
第二条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法规和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吉改联批<1992>18 号文件“关于成立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1996年3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规定,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于2012年4月经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名称变更为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4年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公司住所地变更为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同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IAOYUAN JOYSON ELECTRONIC CORP.
现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JOYSON ELECTRONIC CORP.
(四)、原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福兴路3号 邮政编码:136200
现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 邮政编码:315040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4年1月23日(周四)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均胜电子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02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1月23日(周四)
●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20日(周一)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均胜电子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年1月23日(周四)上午9:3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五)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6号楼4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变更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4年1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在本会议通知发出后择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上述审议事项均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2014年1月20日(周一)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4年1月21日9:00-11:00,14:00-16:00
(二)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6号楼4楼
(三)登记办法:
1、拟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亲自出席或其委任代表出席)应当于 2014年1月21日,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登记材料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公司。
2、个人股东登记时,需出示:持股凭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3、法人股东登记时,需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6号楼
2、邮编:315040
3、联系人:俞先生
4、电话:0574-89076621
5、传真:0574-87402859
特此公告。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1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 |||
2 | 《关于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变更的议案》 | |||
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