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34版)
3、投资概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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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建设地址及进度
本项目计划由发行人下属的河北分公司实施,拟在邢台县旭阳工业聚集区建设。2013年初,发行人向邢台县晏家屯镇财政所预付土地款2,090.00万元,目前已取得该宗土地2013年第042号河北省临时用地批准书,用地期限自2013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在申请办理之中。
项目总建筑面积10244平方米,建设PCCP生产线两条,规格DN1400mm~DN3600mm。
本项目计划在201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5、原材料、能源消耗
本项目所用的原辅材料主要包括水泥、薄钢板、预应力钢丝、砂石、承插口钢环型材、外加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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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耗用的能源主要为电力、水、燃气,其中电力由邢台县当地供电公司提供,邢台县电力供应比较充足,供电有保证;水由市政管网接入;燃气由当地购买。
6、设备选型
本项目需新增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均自国内购买,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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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工艺流程
本项目产品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的生产工艺流程详见上述“(一)辽宁分公司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之“7、生产工艺流程”。
8、环境保护
本项目影响环境的因素主要是固体废弃物和噪声。
(1)固体废弃物
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于混凝土和砂浆搅拌、停机冲洗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设立沉淀池,循环利用。清洗用水经过二级沉淀处理后可以重复利用,清洗后的砂石料经筛分后循环利用,使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和固废达到零排放。生活垃圾全部交由社区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噪声
对于混凝土振捣成型过程产生的噪声,在厂内设计布局上远离办公区、宿舍区50m以上,控制厂界排放达标,厂外远离民居点,不会构成噪声扰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邢台市环境保护局邢环表[2013]29号审批同意。
9、投资估算及效益预测
本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7,483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517万元。
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新增销售收入29,330万元,年新增利润总额5,467万元,所得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5.98年,所得税后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为20.87%。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影响分析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主要影响如下:
(一)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产品结构的影响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辽宁分公司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和河北分公司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均为公司现有主营业务。项目建成后,公司PCCP产品的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从而有利于稳固和提升公司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实力。
(二)对净资产及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预计将大幅增加,这将大大增强公司未来的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继续保持发行前主营业务的良性发展趋势,保持公司原有的盈利能力不受影响。由于公司净资产大幅度增长,所投资项目需经历建设期和收回投资期,建设期间对公司盈利不能产生较大贡献,因此净资产收益率将受到一定影响。但是从中长期看,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扩大产品的生产规模,有利于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随着该等项目陆续产生效益,公司销售收入和利润水平将有大幅提高,使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净资产收益率也将随之提高。
(四)对资产结构及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将得到解决,货币资金将大规模增加,随着投资项目的建设,货币资金将按照进度转化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公司股东权益和资产总额同时大幅增加,在未进行大规模举债的情况下,将会使公司资产负债率显著下降,偿债能力将得到提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间接融资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同时本次股票溢价发行将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使公司资本结构更加稳健,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进一步增强。
(五)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使发行人主营产品PCCP的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旺盛的市场需求,从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通过优化公司的业务布局,有利于巩固和增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四、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相关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严格执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发表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首创证券在其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中认为:
龙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关于核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3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在其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中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及核准;本次发行最终对象之主体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程序、方式与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开、公正及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本次发行询价及配售过程中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第六节 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及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2013年5月6日,发行人与首创证券签署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首创证券作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推荐公司的证券发行,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首创证券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龙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上市的保荐期间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保荐机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首创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首创证券愿意推荐龙泉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 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29,602,903股股份已于2014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1月10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价格在2014年1月10日不除权。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从上市首日计算,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1月11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首创证券关于本次发行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3、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4、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及地点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电 话:0533-4292288
联 系 人:张宇、阎磊
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电 话:010-59366162
联 系 人:黄金腾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