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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4-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4-001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报告,东方贸易因买卖合同纠纷与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缘”)、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上海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浩龙”)发生民事诉讼。此外,东方贸易还发生另外三项诉讼,一是东方贸易与上海鑫矿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矿”)、郑妙华、周宜清、上海名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名储”)、上海逸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逸仙”)、肖谊妙、郑国潘、郑星火的两项诉讼;二是东方贸易与债务人杭州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湾实业”)的诉讼。上述诉讼累计涉诉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与上海福缘、汤和水等诉讼

      (一)诉讼受理情况

      2014年1月 7 日,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东方贸易与上述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根据东方贸易与上海福缘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东方贸易向上海福缘供应钢材10001吨,上海福缘应向东方贸易支付相应货款,东方贸易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上海福缘在收到供货后未能依约支付全部货款。

      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上海浩龙通过担保合同、担保函、各方债务化解备忘录等形式对上述债务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福缘偿还东方贸易货款本金28,424,982.99元及利息损失4,225,387.5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两笔欠款利息分别自2012年10月17日和2012年10月27日起算,暂计算至东方贸易起诉之日);

      2、请求法院判令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上海浩龙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二、与上海鑫矿、上海名储等的两项诉讼

      (一)与上海鑫矿、上海名储等诉讼之一

      1、诉讼受理情况

      2013年11月21日,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东方贸易与上述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

      2、案件事实和理由

      根据东方贸易与上海鑫矿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东方贸易向上海鑫矿供应钢材6000吨,上海鑫矿应向东方贸易支付相应货款,东方贸易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上海鑫矿在收到供货后未能依约支付全部货款。

      郑妙华、周宜清、上海名储、上海逸仙、肖谊妙、郑国潘、郑星火通过担保合同、担保函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债务化解备忘录等形式对上述债务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上海鑫矿以名储库中的1300吨钢材,以每吨2800元的价格作价3,640,000元抵偿欠付的相应本金及利息,尚欠东方贸易8,118,294.51元未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上海鑫矿支付东方贸易货款8,118,294.51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0日继续计算,至上海鑫矿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15%)双倍标准,计算方式为本金*同期贷款利率/360*实际迟延天数*2];

      (2)判令郑妙华、周宜清、上海名储、上海逸仙、肖谊妙、郑国潘、郑星火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二)与上海鑫矿、上海名储等诉讼之二

      1、诉讼受理情况

      2013年11月21日,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东方贸易与上述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

      2、案件事实和理由

      根据东方贸易与上海鑫矿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东方贸易向上海鑫矿供应钢材4736.316吨,上海鑫矿应向东方贸易支付相应货款,东方贸易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上海鑫矿在收到供货后未能依约支付全部货款。

      郑妙华、周宜清、上海名储、上海逸仙、肖谊妙、郑国潘、郑星火通过担保合同、担保函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债务化解备忘录等形式对上述债务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2013年11月9日,上海鑫矿尚欠东方贸易货款14,229,787.79元以及逾期利息1,252,221.3元(自2013年2月19日起计算,暂计至2013年11月9日),共计15,482,009.09元未付。

      3、诉讼请求

      (1)上海鑫矿支付东方贸易货款14,229,787.79元及利息[截至2013年11月9日,暂计为1,252,221.3元,自2013年11月10日继续计算,至上海鑫矿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15%)双倍标准,计算方式为本金*同期贷款利率/360*实际迟延天数*2];

      (2)郑妙华、周宜清、上海名储、上海逸仙、肖谊妙、郑国潘、郑星火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保全情况

      根据东方贸易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相关主体存在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余山镇余北公路389弄88号、沪松公路2842、2844、2846、江川南路1号、3号、文化路238号、240号、涞亭北路99弄58号402室、鼓浪路402弄2号401-410号、宝山区联谊路398号、闵行区中春路9966弄85号的房产(面积共计13235.7平方米)及宝山区联谊路398号宗地(面积21638平米)进行了轮候查封,并冻结了相关主体账户中8000余元资金。

      三、东方贸易与杭州湾实业的诉讼

      (一)诉讼受理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出具第60030181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东方贸易与上述被告的保证合同纠纷。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东方贸易与上海沪宝轧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续东方贸易与上海沪宝轧钢有限公司、杭州湾实业、上海励宁就该项债务签署了债务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在债务转让合同签署后的规定期限内,由上海励宁向东方贸易支付18,144,116.94元,若未履行,向东方贸易支付违约金2,721,617.54元,并承担债权实现的全部费用。

      东方贸易与杭州湾实业签署保证协议约定,若上海励宁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债务,则杭州湾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杭州湾实业不履行保证责任,向东方贸易支付人民币18,144,116.94元及保证范围内违约金人民2,721,617.54元的相应利息(利息按双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记息期自2013年9月9日至上述全部款项支付之日止)。

      上海励宁未依约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杭州湾实业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杭州湾实业承担保证责任,向东方贸易支付保证债务本金人民币18,144,116.94元;向东方贸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721,617.54元;向东方贸易支付债权实现费用共计人民币544,323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21,410,057.48元;

      2、判令杭州湾实业承担违约责任,向东方贸易支付人民币18,144,116.94元及保证范围内违约金人民2,721,617.54元的双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9日至上述全部款项支付之日止);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杭州湾实业承担。

      (四)诉讼进展情况

      2013年11月4日,东方贸易与杭州湾实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海淀法院出具具有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3)海民初字第25927号,具体为:

      1、杭州湾实业于2013年11月10日前支付东方贸易21,410,057.48元(包括债务本金18,144,116.94元、违约金2,721,617.54元、实现债权的费用544,323.00元)。

      2、杭州湾实业于2013年11月10日前支付东方贸易上述款项利息(以21,410,057.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9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

      诉讼费74425元由杭州湾实业承担。

      (五)案件执行情况

      因对方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东方贸易与另一相关公司共同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查封了杭州湾实业位于嘉兴港区的东方大道与市场路交叉口钢贸城一期四标段在建工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743.90平米),同时,查封杭州湾实业位于嘉兴港区的房屋共计40套,总建筑面积为19551.44平方米,轮候查封杭州湾实业位于嘉兴港区的房屋共计35套,总建筑面积为6458.33平方米,上述查封资产均存在抵押,此外,冻结了其账户中2000余元资金。

      最终获偿资产将由东方贸易与另一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公司按债权比例分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案件涉及的应收债权,2012年度已计提损失253万元,因上述案件最终审理或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