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
交易的后续公告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002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
交易的后续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月7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控股”)的通知,华夏控股曾于2013年4月2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825,900股(占公司2013年4月2日总股本881,919,810股的3.27%)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 参与交易的 原股东 | 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 | 证券数量(股) | 购回期限 |
2013-4-2 | 华夏控股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825,900 | 365天 |
因本公司实施201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价进行除权除息,导致用于前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本公司股票市值减少,根据华夏控股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的要求,华夏控股于2014年1月7日追加14,412,950股本公司股票用于补充前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的情况
交易时间 | 参与交易的 原股东 | 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 | 证券数量(股) | 购回期限 |
2013-4-2 | 华夏控股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825,900 | 365天 |
2014-1-7 | 华夏控股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412,950 | 85天 |
二、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 |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 ||
股数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数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华夏控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82,649,774 | 6.25% | 68,236,824 | 5.16%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799,710,885 | 60.45% | 799,710,885 | 60.45% | |
合计 | 882,360,659 | 66.70% | 867,947,709 | 65.61%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 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华夏控股的意见行使。
3. 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权等)归属于华夏控股。
4. 购回期满,如华夏控股违约,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标的股份。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8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4-003
华夏幸福关于所聘会计师事务所
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收到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函》,具体内容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文件的要求,经河北省财政厅批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工作,并更名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17号)规定,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延续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不属于更换审计机构事项,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8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004
华夏幸福关于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
开发区签订约定区域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项达成《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约定区域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
一、协议主要内容
(一) 协议双方
甲方: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委托区域整体开发建设面积
甲方将以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委托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委托区域占地面积约18平方公里,委托区域的具体占地面积和四至范围将由双方在正式合作协议中明确。
(三) 委托事项
甲方负责整个委托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委托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委托乙方在委托区域的开发中进行土地整理、拆迁补偿等土地整理投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产业发展服务及其他与委托区域开发建设相关的工作。
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进行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及协助甲方进行管理工作,并享有相应的收益,乙方保证按时完成本条所委托各项工作。
(四) 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 双方同意,在本意向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是具有排他性的、非经另一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
2. 双方同意,本意向协议项下的委托服务的委托期限将在正式合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五) 还款资金来源及保障
甲方承诺将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约定比例作为偿还乙方垫付的投资成本及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是指委托期限内委托区域内企业与单位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委托区域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具体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正式合作协议及专项结算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六) 双方承诺
1. 甲方权利与义务:在委托区域的开发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予以融资支持,并支持入驻园区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措、科技创新等政策;承诺在本意向协议委托区域内不再设立其它同样模式的委托区域;甲方应将委托区域纳入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
2. 乙方权利与义务:负责筹措全部委托事项所需的资金,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委托事项按时完成;协助甲方进行委托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委托区域的产业定位。
(七) 进一步承诺
双方承诺将于本意向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在本意向协议基础上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及专项结算补充协议。若甲乙双方在本意向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未能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及专项结算补充协议,则本意向协议自动失效。
(八) 签署和生效
本意向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二、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后续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但具体合作实施进度和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尚待协议双方沟通并进一步签署具体合作协议予以约定,具体合作协议签订后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约定区域的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