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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借鉴与竞争中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2014-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 平

      

      这些年来,每当谈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种种窘状时,发展相对滞后总会被搬出来作为一种解释的理由。现在,监管层终于有了保护投资人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根本价值取向的全新认识。由此出发,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随着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的逐步消解,银行、证券和保险哪个业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令人满意,那么下一步哪个业态的发展就会更有生机,市场份额也更大。然而,比照发达国家,我们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依然有着惊人的落差:国际金融危机虽然重创了美国,但多德—弗兰克法案却令人欣慰地使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得到全面加强。而国内金融领域各行业监管部门尽管都已建立了消费者保护部门,却至今不见有多少实质性作为,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仍然没有根本性改观。

      究竟为什么会导致这样的被动局面,在笔者看来,主要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行业之间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缺乏借鉴和竞争,同时没有将这种借鉴和竞争与行业发展关联起来。直至最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出台,坚冰才逐渐开始融化。

      《意见》明显带有金融领域各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相互借鉴的色彩。例如,《意见》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对于这些要求,我们早已在银行业耳熟能详。长期以来,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远远没有证券市场那样充分,对其施加一些诸如“客户适当性”要求势在必行。而对于证券市场来说,监管部门已经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对本行业施加了很强的信息披露约束,似乎没有必要再行强调“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但是,从现在证券监管部门在投资者保护中所表现的“你有我也应该有”的态度可以看出,原来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可以在相互学习中不断发展的。

      另外,在这份纲领性的《意见》中,还可以看到一种行业之间的竞争。比如,《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投资者赔偿机制”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旦这些机制得以确立,相对银行业来说,证券业就做到了“你没有的我也可以有”。毫无疑问,目前沪深股市的发展状况与国民经济极不适应,不仅表现为股市行情远远不能反映宏观基本面,而且表现为直接融资比例较低。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当然得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不幸的是,过去证券业对于行业发展的承载者——投资人的利益保护的认识与制度建设始终没能达到应有的层次。相比而言,在银行业,特别是在银行理财产品大规模推出之前,一旦客户把钱存进银行,结果必定“保本保收益”,即银行业已对消费者权益施加了潜移默化的保护。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消费者(投资人)总是甚至越来越愿意为银行业捧场。不过,随着金融改革的全面推进和存款保险制度的逐步成型,银行存款风险将由国家兜底变为机构承担,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之下,一些大额存款如果存放在问题机构,不排除最后有拿不到本息的可能性。照此估计,过去金融领域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优劣格局就会完全改变。因而,现实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不遗余力,你追我赶、相互促进,不断做大行业蛋糕,更好服务社会公众和实体经济。

      当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只要证券业采取更加稳健、务实的投资人保护措施,就能最终赢得更多客户,从而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稍稍让人欣慰的是,去年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的“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大型公益活动,取得积极的社会反响。但在期待这样的公益活动能长期坚持下去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知识普及存在的困惑,即金融知识迄今仍未出现在中小学校的课本中,以致难以从全局上改变我国公众金融知识匮乏的现状。笔者为此建议,银行业和保险业可以充分借鉴《意见》相关做法,协调国家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真正把消费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既要让全民懂得金融,回避金融风险,推动行业发展;也要帮助大家了解哪些是自身的合法权益,该维护的要坚决拿起法律武器。

      (作者系北京独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