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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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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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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2014-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4-003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通燃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占通先生及本次发行对象——控股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本公司在发行人中的股东地位或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本公司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的对象一一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作出承诺:“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也不由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已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耐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验资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所引用的验资报告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