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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4-003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54号)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公司”或“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3,580,000股,发行价格为3.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5,169,600.00元。依据《保荐暨承销协议》的规定,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的费率为2.30%,费用为14,608,900.80元,律师费471,698.11元、审计费28,301.89元、验资费37,735.85元、评估费528,301.8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9,494,661.4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3年12月27日到账,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3)第2559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连云分行”或“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丙方”)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主体开户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327006021018010211352620,560,699.2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327006021018010211352_,截止_2013_年 12 月 27 日15 时,专户余额为_620,560,699.2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55#-57#通用泊位工程__项目、 __收购鑫联公司75%股权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周绪凯_、_李文涛,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规定的甲方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