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就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进行了变更,相关议案名称为《关于参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10日上午9:30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1层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594,273,825股,占公司总股本35.65%,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119,236,017股。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李葛卫先生、独立董事胡凤滨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股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 1 | 关于审议终止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 | 118,292,417 | 99.21% | 943,600 | 0.79% | 0 | 0 | 通过 |
| 2 | 关于审议同意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方案的议案 | 118,292,417 | 99.21% | 943,600 | 0.79% | 0 | 0 | 通过 |
关联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张宏伟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马雷律师、白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