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临2014-002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通知情况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月8日向全体董事、监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1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决议
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向光大银行海口分行、招商银行海口分行、交通银行海口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光大银行海口分行申请综合授信1亿元,其中流动资金8000万元、信用证2000万元;向招商银行海口分行申请流动资金授信1亿元;向交通银行海口分行申请流动资金授信5000万元,以上授信期限为1年,自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予以确定。
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二)《关于公司为购买儋州隆华新村房屋的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儋州支行(以下称“银行”)拟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领域开展合作,并就位于名称为儋州隆华新村的指定楼盘(下称该楼盘为“指定楼盘”)签署《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本公司同意为购买指定楼盘房屋的所有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根据《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银行的要求为每一购房人的贷款出具担保函或签署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其他保证合同(以上统称“相关担保合同”)。本公司根据各担保函或相关担保合同向银行承担的担保责任在下列条件满足时解除: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以其所购房屋为银行贷款设定抵押担保、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但在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前,购房人已有欠款或欠费的,本公司对该部分应付款项仍承担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详见公司临2014-003号《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购
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三)《关于再次变更公司对酒业酿造公司第二次增资方案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酒业酿造公司第二次增资方案变更的议案》: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现金资产107,267,528.02元和现金资产16,732,471.98元对海南椰岛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酿造公司)追加投资,海南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资产16,000,000.00元对酒业酿造公司追加投资。
现因相关政策变化,公司再次变更对酒业酿造公司第二次增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酒业酿造公司现使用公司名下药谷及澄迈老城房地产,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内容,公司原决定以投资方式注入,但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导致过户成本支出很大,为此,公司将上述非现金资产由原投资方式改为租赁方式。
2、不再追加现金资产投入。
(四)《公司2014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38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 公告编号:2014-003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购房人
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购买儋州隆华新村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客户”);
● 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 本次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阶段性的担保,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对外担保;此次担保事项不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情况;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开发商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为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根据《担保法》及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在办妥房产证后,需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开发商必须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购买儋州隆华新村房屋的所有购房人向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儋州支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根据《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银行的要求为每一购房人的贷款出具担保函或签署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其他保证合同。本次连带责任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本次为按揭购房者提供的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对外担保,不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被担保人为购买儋州隆华新村房屋的全部合格按揭贷款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公司为购买儋州隆华新村房屋的所有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根据《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银行的要求为每一购房人的贷款出具担保函或签署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其他保证合同(以上统称“相关担保合同”)。本公司根据各担保函或相关担保合同向银行承担的担保责任在下列条件满足时解除: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以其所购房屋为银行贷款设定抵押担保、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但在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前,购房人已有欠款或欠费的,本公司对该部分应付款项仍承担保证责任。本次担保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购买儋州隆华新村房屋的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临2014-002号公告)。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公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为购买儋州隆华新村房屋的全部合格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担保是儋州隆华新村项目房产销售的需要,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此次担保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也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因此,我们对该事项表示认可。
2、为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为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银行规定在发放按揭贷款前必须落实担保,根据《担保法》及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在办妥房产证后,需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开发商必须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3、本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除本次担保外,公司无对外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