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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主行权模式下首批A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开始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2014-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4—001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主行权模式下首批A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开始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23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开2013年度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9月28日授予A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行权事宜的决议》,确定公司首批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同意采取自主行权模式。经考核合格的178名激励对象可在第一个行权期内(2012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止,由于2014年9月27日为非交易日,第一个行权期的实际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9月26日)自主行权 13,357,500份股票期权(详情请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CIMC]2013-054)。现将相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前期公告索引

    公告日期公告编号公告名称
    2009年12月30日[CIMC]2009—037

    [CIMC]2009—038

    中集集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中集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092010年9月2日[CIMC]2010-025

    [CIMC]2010-026


    2010年9月18日[CIMC]2010-029中集集团: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集集团: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年9月28日[CIMC]2010-031

    [CIMC]2010-032

    中集集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中集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年1月26日[CIMC]2011-002中集集团:关于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2011年8月2日[CIMC]2011-024中集集团:关于调整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中集集团: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2012年7月10日[CIMC]2012-020中集集团:关于调整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中集集团: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2013年12月25日[CIMC]2013-054

    [CIMC]2013-055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集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集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核实2010年9月28日授予A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若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由2,662,396,051股增至2,675,753,551股,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于2013年9月17日,本公司已授予的首批5,400 万份的股票期权行权价为人民币11.35元,第一个行权期可以行权不超过获授期权总量25%的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扣除已离职及考核不合格的),对本公司当期和未来各期损益没有影响,净资产将因此增加人民币15,160.76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1,335.75万股计人民币1,335.75万元,资本公积增加人民币13,825.01万元。综上,本公司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并假定以2012年末相关数据为基础测算,将影响2012年基本每股收益下降人民币0.0053元,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0.0766%。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与统一行权模式相比,对本公司并无实质性影响,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四、公司已与被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了各方权利及责任。

    五、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承办券商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业务系统功能符合上市公司有关业务操作及合规性需求。

    六、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将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相关人员应避免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即行权后6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后 6个月内不得行权。

    八、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