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A股简称:招商银行 H股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4-001
A股代码:600036 H股代码:039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本次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本公司201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4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傅育宁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本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即2014年1月6日)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5,219,845,601股,此乃有权出席并可于本次会议上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
(二)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49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8 |
H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1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274,395,074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 9,941,686,240 |
H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 2,332,708,834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6696%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9.4201% |
H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2495% |
本公司在任董事17人,16人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非执行董事许善达先生因临时紧急事务未能出席;本公司在任监事9人,全部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并以记名股份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马泽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肖玉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马泽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肖玉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三、监票及计票结果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本次会议的监票、计票。
本次会议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普通决议案 | 票数(%) | 是否 通过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选举马泽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肖玉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1.1 | 关于选举马泽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0,729,337,131 (87.4123%) | 91,984,585 (0.7494%) | 1,453,073,358 (11.8383%) | 是 |
1.2 | 关于选举肖玉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2,267,052,498 (99.9402%) | 2,920,507 (0.0238%) | 4,422,069 (0.0360%) | 是 |
以上普通决议案均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赞成,表决通过。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本公司201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上发布的股东大会文件。
马泽华先生和肖玉淮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须报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审核,任职自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留永昭律师和袁嘉妮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