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14-005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21号文核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新华医疗”)于2013年12月非公开发行2,200,000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2013年12月23日,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3)第254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3年12月23日止,新华医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050,000.00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上海远跃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跃药机”)10%股权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14 年1月,本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28614618379,截止2013年12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上海远跃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90%股权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江亮君、孙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