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137 股票简称:浪莎股份 编号:临2014-001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莎集团”)告知函和律师关于浪莎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将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增持股份情况
公司于2012年1月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浪莎集团通知,浪莎集团于2012年1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20.00万股,并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2年1月4日起算)以自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含2012年1月4日已增持部分股份,前次笔误,将累计增持比例错记为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特此致歉)。浪莎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该次增持公告刊登于2012年1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
公司控股股东浪莎集团该次增持公司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1%,其增持前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41,295,3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48%;增持后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增加为41,495,3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68%。截止2013年1月3日,浪莎集团在12个月内未在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份2%的法定要求。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浪莎集团依据承若,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律师核查意见
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对浪莎集团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浪莎集团增持公司股份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中“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且未到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12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浪莎集团履行了未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承若。
四、备查文件
1、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函;
2、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关于浪莎集团增持本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