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4-004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13,530,62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起始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都化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40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88元,并于2011年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23,520,000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65,520,000股。
2011年9月23日,公司实施2011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65,52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31,040,000股。
截止本申请之日,公司股本总数为331,0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13,530,62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5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发行前所作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宋睿、牟嘉云及张明达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宋睿、牟嘉云及张明达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二)关于避免今后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睿及其一致行动人牟嘉云、张明达分别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
宋睿向本公司承诺:
“除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化工”)外,本人目前投资的其他企业与新都化工不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何时间,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新都化工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对必须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原则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
上述承诺长期有效,除非本人不再为新都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如有违反,本人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0 年10 月22 日,宋睿出具承诺:
“在顺利取得当地磷矿资源的前提下,雷波磷化工在未来3 年内,将全力推进黄磷业务的发展,不会从事与磷肥相关的任何业务,不与新都化工产生同业竞争。如果未来雷波磷化工开展与磷肥相关的任何业务,将在遵循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新都化工收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波磷化工股权,确保新都化工复合肥业务的独立完整性。”
牟嘉云向本公司承诺:
“除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化工”)外,本人目前投资的其他企业与新都化工不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何时间,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新都化工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如有违反,本人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张明达向本公司承诺:
“除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化工”)外,本人目前未投资其他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新都化工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如有违反,本人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波磷化工”)因在建6万吨黄磷及20万吨磷酸盐项目,主要产品之一磷酸二氢钾,系一种水溶性速效复合肥,为避免了项目建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宋睿控制的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新都化工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雷波磷化工100%股权的议案,并于2013年12月23日完成了雷波磷化工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关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月20日(周一)。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13,530,6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50%。其中,宋睿已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3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8%)质押用于融资,牟嘉云已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7,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5%)质押用于融资。张明达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3名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宋睿 | 147,313,180 | 147,313,180 | 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副董事长、总裁 |
2 | 牟嘉云 | 65,284,800 | 65,284,800 | 担任公司董事长 |
3 | 张明达 | 932,640 | 932,640 | 担任公司副总裁 |
合计 | 213,530,620 | 213,530,620 |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宋睿、牟嘉云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明达在解除限售股份后需履行以下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新都化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西南证券对新都化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