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仲裁裁决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5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仲裁裁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月14日13:00复牌。
2012年3月16日,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朱贵法等11名自然人(以下简称“转让方”)就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72%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中华化工72%股权。公司先后共支付股权转让预付款9.792亿元。但在审计机构出具中华化工审计报告初稿后,转让方不予以确认,转让总价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2012年8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申请仲裁的议案》,为保护公司的利益,同意就双方争议事项申请仲裁。
2013年2月7日,公司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嘉仲字第109号《嘉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2月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仲裁裁决的公告》。
2013年4月15日,公司就剩余股权转让预付款及利息偿付等问题向嘉兴仲裁委员会提交第二次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4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第二次申请仲裁的公告》。
2013年5月24日,公司收到中华化工股东朱贵法、丁建胜等10人向嘉兴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书》,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5月2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朱贵法等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
2013年6月4日,公司收到中华化工股东叶斌向嘉兴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书》,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6月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叶斌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
2014年1月13日晚间,公司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嘉仲字第078号《嘉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裁决解除公司与曹钟林、丁建胜、叶斌、毛海舫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
2、朱贵法、朱维君、施惠华、朱娇银、朱正清、陈有仁、陈胜华、曹钟林、丁建胜、叶斌、毛海舫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申请人海宁兄弟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办理解除《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并共同返还81,654,800元股权转让款。
3、朱贵法、朱维君、施惠华、朱娇银、朱正清、陈有仁、陈胜华、曹钟林、丁建胜、叶斌、毛海舫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72,181,444.69元,尚未返还的股权转让款81,654,800元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裁决生效日之日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由上述11名被申请人承担80%。
4、驳回公司第三项、第四项仲裁请求。
5、驳回朱贵法、朱维君、施惠华、朱娇银、朱正清、陈有仁、陈胜华的第一、二、三、四项仲裁反请求。
6、驳回曹钟林、丁建胜、叶斌、毛海舫的第一、二项仲裁反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3,496元、处理费105,350元,合计1,158,846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兄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03,774元,被申请人朱贵法、朱维君、施惠华、朱娇银、朱正清、陈有仁、陈胜华、曹钟林、丁建胜、叶斌、毛海舫承担855,072元;鉴定费6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兄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被申请人朱贵法、朱维君、施惠华、朱娇银、朱正清、陈有仁、陈胜华、曹钟林、丁建胜、叶斌、毛海舫承担30,000元。
截止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前,如本次裁决结果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收回的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72,181,444.69元与尚未返还的股权转让款所产生的利息将直接影响公司2013年度业绩。此外,不排除中华化工的11名股东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结果的可能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