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证券代码:000683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网站住址查阅本重组报告书全文,并可在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备查文件。
交易对方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
北京实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901 |
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7号7504室 |
天津汉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1-27(集中办公区) |
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3号三层301室 |
建银金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AB-313 |
南昌中科摇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189号 |
奥美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一层B117室 |
签署日期:2014年1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 | 指 |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远兴能源 | 指 |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83,原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 |
博源集团 | 指 | 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内蒙古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中石化集团 | 指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河南油田 | 指 |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河南油田) |
实地创业 | 指 | 北京实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北京中稷汉邦投资有限公司 |
挚信投资 | 指 | 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汉高科技 | 指 | 天津汉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西安汉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中稷弘立 | 指 | 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建银金博 | 指 | 建银金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
中科招商 | 指 |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南昌中科 | 指 | 南昌中科摇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奥美投资 | 指 | 奥美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 |
中源化学 | 指 | 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桐柏安棚碱矿有限责任公司 |
海晶碱业 | 指 | 桐柏海晶碱业有限责任公司 |
苏尼特碱业 | 指 | 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 |
新型化工 | 指 | 桐柏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 |
博源国贸 | 指 | 内蒙古博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兴安生物 | 指 | 兴安盟博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
博源化学 | 指 | 内蒙古博源化学有限公司 |
兴安化学 | 指 | 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 |
弘昱水资源 | 指 | 乌审旗弘昱水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
三源粮油 | 指 | 河南三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
兴安投资 | 指 | 内蒙古兴安博源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证大 | 指 | 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双源煤炭 | 指 | 准格尔旗双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芒来矿业 | 指 | 苏尼特左旗芒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双欣化工 | 指 | 内蒙古双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安达碱业 | 指 | 桐柏县安达碱业有限公司 |
隆庆丰商贸 | 指 | 鄂尔多斯市隆庆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智控阀公司 | 指 | 内蒙古智控阀仪表有限公司 |
桐柏国资公司 | 指 | 桐柏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迪贝化学 | 指 | TB Chemical Limited,迪贝化学有限公司(香港) |
伊化实业 | 指 | 鄂尔多斯市伊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蒙西联化工 | 指 | 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 |
伊化化学 | 指 | 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 |
蒙古矿业 | 指 | Berun Mining Co., Ltd.,博源矿业(蒙古国)有限责任公司 |
ZELEM公司 | 指 | ZELEM有限责任公司 |
伊化矿业 | 指 | 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
华鼎矿业 | 指 | 锡林郭勒盟华鼎矿业有限公司 |
博源实地 | 指 | 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 |
博大实地 | 指 | 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 |
博源联化 | 指 | 内蒙古博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
博源煤化工 | 指 | 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远兴江山 | 指 | 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 | 指 | 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奥美投资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 指 | 本公司向中源化学除河南油田外的全体股东(即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奥美投资)发行股份购买中源化学81.71%股份,并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指 | 本公司向中源化学除河南油田外的全体股东(即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奥美投资)定向发行股份购买中源化学81.71%股份 |
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本公司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标的企业 | 指 | 中源化学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 | 指 |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中源化学81.71%股份(对应62,916万股股份) |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本公司与博源集团、河南油田、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奥美投资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 | 指 | 本公司与博源集团、河南油田、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奥美投资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本公司与博源集团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审计、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3年9月30日 |
《拟购买资产模拟审计报告》 | 指 | 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审字[2013]第90630004号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一期模拟审计报告 |
《中源化学审计报告》 | 指 | 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审字[2013]第90630019号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审计报告 |
《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中通诚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3]280号远兴能源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81.71%(对应62,916万股股份)股权价值项目评估报告 |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 指 | 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审字[2013]第90630003号上市公司最近一期专项审计报告 |
《上市公司备考审计报告》 | 指 | 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3]第90630009号上市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备考合并审计报告 |
《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 指 | 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3]第90630010号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及2014年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
《上市公司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 指 | 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3]第90630007号上市公司2013年及2014年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
《储量核实报告》 | 指 | 《河南省桐柏县安棚矿区天然碱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河南省桐柏县吴城矿区天然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查干诺尔矿区天然碱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评审意见》 | 指 | 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出具的《<河南省桐柏县安棚矿区天然碱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中矿联储评[2013] 64号)、《<河南省桐柏县吴城矿区天然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中矿联储字评[2013]65号)、《<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查干诺尔矿区天然碱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中矿联储评字[2013]59号) |
《备案证明》 | 指 | 国土资源部出具的《关于<河南省桐柏县安棚矿区天然碱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3)319号)、《关于<河南省桐柏县吴城矿区天然碱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3]364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查干诺尔矿区天然碱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3]318号) |
交割日 | 指 | 指交易各方完成交割之当日,交易对方将拟购买资产过户至远兴能源名下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为准)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土资源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国家能源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
河南省国资委 | 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河南国土厅 | 指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
河南环保局 | 指 |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内蒙古发改委 | 指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内蒙古国土厅 | 指 |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内蒙古环保厅 | 指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南阳发改委 | 指 |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海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浩律师、法律顾问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瑞华会计师 | 指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
中通诚 | 指 |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机构 |
儒林评估师 | 指 |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本次拟购买资产所含矿业权的评估机构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两部分:(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公司向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和奥美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源化学57.51%、4.73%、4.09%、3.94%、2.35%、3.90%、3.90%和1.30%的股份,合计81.71%股份。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额的25%。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对中源化学资产和负债的控制权,本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煤炭、甲醇、化肥、纯碱及小苏打的生产和销售。
二、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值
本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
根据《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拟购买资产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结果。根据《拟购买资产模拟审计报告》,本次标的企业于2013年9月30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269,516.08万元,根据资产基础法资产评估值为385,644.23万元,评估值较母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增值116,128.15万元,增值率为43.09%;根据收益现值法资产评估值为396,018.58万元,评估值较母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增值126,502.50万元,增值率为46.94%。因此按照本次拟购买资产占标的企业81.71%股份比例计算,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资产评估值为315,106.39万元。
三、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A股发行价格为:远兴能源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即5.06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远兴能源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4.56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四、本次交易的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根据对拟购买资产评估值和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向中源化学除河南油田外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622,739,897股。其中向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建银金博、南昌中科、中稷弘立、奥美投资分别发行438,301,359股、36,028,565股、31,178,566股、30,000,709股、29,693,872股、29,693,872股、17,944,997股、9,897,957股。
本次交易中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50,354,635.03元,以远兴能源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4.56元/股计算,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涉及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30,340,928股。
根据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和奥美投资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博源集团、中稷弘立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和奥美投资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他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交易价格为315,106.39万元,占远兴能源201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涉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此外涉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须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包括本公司关联方即控股股东博源集团,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贺占海、杨红星、丁喜梅、梁润彪、贾栓、吴爱国将回避表决。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东大会表决时,博源集团所持股份将回避表决。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借壳重组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借壳重组标准:“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两次变化情况如下:
2006年实际控制权变化:经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5]1600号文、国资产权[2006]88号文批准,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国资公司”)于2006年5月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中的12,000.00万股和12,439.03万股分别转让给上海证大和博源集团。该次股权转让后,博源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6.52%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博源集团当时的控股股东牛伊平持有博源集团22.23%股份,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该次控制权变更前一会计年度末即2005年末,上市公司资产总额为19.53亿元。本次交易,根据《拟购买资产模拟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向博源集团购买的中源化学控股权对应的标的企业资产总额63.78亿元,超过2005年末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
2010年实际控制权变化:2010年10月27日,牛伊平与戴连荣签署了《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牛伊平将其所持博源集团5.81%股权转让给戴连荣。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戴连荣持有博源集团13.30%的股权,成为博源集团第一大股东,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9.86%股份,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后及至本次交易发生前,远兴能源于2011年5月出资278.32万元向博源集团购买鄂尔多斯市今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0.00%股权,对应资产总额279.85万元。本次交易,根据中源化学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数据,截至2013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向博源集团购买的中源化学控股权对应的标的企业资产总额63.78亿元。2013年12月,远兴能源出资312万元向博源集团购买乌审旗华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2.86%股权,对应资产总额779.90万元。
综上,自2010年实际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博源集团或其控制的企业购买的资产总额为63.89亿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总额64.62亿元的比例为98.87%,未达到100%。
根据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计算,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共计发行股份622,739,897股,其中向博源集团发行438,301,359股,向中稷弘立发行17,944,997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博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稷弘立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08,698,82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3.77%,博源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戴连荣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及相关解释,《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无偿划拨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戴连荣在本次重组前已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通过本次重组,在本次重组后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收购人的定义,《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控制权变更之日”应为本次交易收购人戴连荣首次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即2010年10月27日。按照前述计算,自本次交易的收购人戴连荣首次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上市公司累计向戴连荣或其控制的企业购买资产总额未超过戴连荣首次取得控制权之日前一个会计年度末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未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借壳重组。
此外,本次重组不涉及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和资产的置出,仅涉及大股东博源集团旗下相关优质资产的注入。上市公司将在原有煤炭、甲醇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增加纯碱、小苏打的生产和销售,丰富上市公司业务种类和产品结构,增强上市公司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因此,本次重组与借壳重组的本质存在实质性差别。
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执行预期合并原则指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本次重组后,博源集团尚未注入上市公司体内的煤炭类资产均不具有采矿证,短期内不具备建设开采条件。博源集团控股的ZELEM公司、华鼎矿业及博源实地与上市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博源集团已经承诺出售上述三家公司控制权。
博源集团所控股的ZELEM公司及华鼎矿业目前尚不具备实质性开采条件,预计具备生产开采条件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较长时间;博源实地开展的煤炭进口贸易业务和策克口岸物流园区服务业务与上市公司煤炭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博源集团承诺:博源集团将对外出售ZELEM公司、华鼎矿业、博源实地的控股权。博源集团所参股的伊化矿业预计具备开采条件尚需较长时间,且为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本次重组后,对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潜在同业竞争的资产,博源集团已经承诺出售控股权。博源集团没有向上市公司注入上述资产的计划,不涉及预期合并。
八、本次标的资产的利润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中源化学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及作价依据,其中涉及桐柏安棚碱矿、吴城天然碱矿、查干诺尔碱矿三项采矿权的评估采用收益法。针对上述采用收益法评估的采矿权的盈利预测,远兴能源与博源集团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补偿期间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利润补偿期间为交易完毕后的当年及之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即2014年、2015年、2016年。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利润补偿期间顺延。
(二)盈利承诺
以《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桐柏安棚碱矿、吴城天然碱矿、查干诺尔碱矿(以下合称“标的矿权”)合计所对应的2014年至2016年预测的净利润为:
单位:万元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4,859.02 | 24,859.02 | 24,859.02 |
基于上述,博源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标的矿权合计所产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均不低于24,859.02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标的矿权的承诺净利润与标的矿权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一致。
(三)补偿义务及方式
标的矿权合计所产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实际净利润”) 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中的任一年度低于24,859.02万元,博源集团需以股份形式补偿上市公司,即上市公司以1.00元回购博源集团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回购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利润补偿期间各年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矿权评估值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已补偿股份数量。
博源集团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标的矿权评估值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
标的矿权评估值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标的矿权评估值×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中源化学各股东合计持有的中源化学股权比例/5.06元。
自《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回购实施日,如果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博源集团持有的上市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博源集团补偿的股份数量将调整为:按上述回购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四)补偿实施
上市公司在2014年、2015年、2016年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矿权当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90日内,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回购博源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数量的股份并予以注销。
上市公司应就《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应补偿股份的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事宜。如盈利补偿期限届满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针对补偿股份的回购事宜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双方可以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补偿事宜。
博源集团应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五)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的减值测试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如:标的矿权期末减值额/标的矿权本次评估值>利润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标的矿权评估值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则博源集团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矿权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利润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若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已补偿股份数应相应调整。
九、期间损益的归属
标的资产的期间损益,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交割日、基准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资产予以审计的净资产值的差额。若差额为正,则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盈利,该盈利由远兴能源享有;若差额为负,则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亏损,该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原对中源化学的持股比例承担。
十、滚存利润的安排
(一)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远兴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远兴能源新老股东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中源化学于基准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远兴能源享有。
十一、本次交易存在的主要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涉及的豁免博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稷弘立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事宜尚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述审批及核准事宜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审批及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布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盈利预测风险
瑞华会计师对拟购买资产2013年、2014年盈利预测表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并对远兴能源2013年、2014年备考合并盈利预测表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上市公司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虽然盈利预测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其编制基础和假设遵循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然而所依据的各种假设仍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由于拟购买资产中产品销售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因此,尽管盈利预测的各项假设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仍可能出现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结果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3、行业及市场风险
本次交易将注入纯碱及小苏打相关业务资产,其产品价格受到多种行业需求、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也将影响本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
4、经营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内部整合形成协同效应,丰富主营业务结构,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但是,由于本次重组完成后,后续业务、管理体系和组织结构的整合到位尚需一定时间,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风险。
5、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煤炭、甲醇和纯碱产品等。近年来,煤炭、甲醇和纯碱的价格出现了一定幅度的波动,未来产品价格的波动将给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带来一定的风险。
6、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重组前,博源集团直接持有远兴能源19.8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戴连荣持有博源集团11.46%的股权,为博源集团第一大股东,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9.86%股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后,博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稷弘立预计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3.77%的股份(不考虑配套融资),博源集团仍然为公司控股股东,戴连荣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博源集团或戴连荣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不恰当地影响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将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7、财务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9月30日,重组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2.81%,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财务成本将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本次交易后,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本次交易中,拟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预计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
8、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另外,行业的景气变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变化等种种因素,都会对股票价格带来影响。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正视股价波动及今后股市中可能涉及的风险。
9、持续盈利风险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中源化学主要开采、加工及销售纯碱和小苏打。产品主要应用于玻璃、日用化学、化工、搪瓷、造纸、医药、纺织、制革相关的工业部门。产品价格易受宏观经济因素影响而波动。纯碱和小苏打产品市场价格的下降,导致标的企业2011年以来盈利下滑。2011年、2012年、2013年1-9月,标的企业模拟合并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55,243.25万元、35,156.96万元、22,100.60万元。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拟购买资产盈利波动的风险。
10、房产瑕疵风险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对应的标的企业尚有48处需办证房产,合计面积为17,739.45平方米,约占标的企业所有房产面积的6.74%;中源化学正在积极办理上述房产权属证书。
针对本次重组标的企业中源化学及下属企业尚有部分房产没有办理有关的权属证书的情况,博源集团出具承诺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针对附件所列房产权属的瑕疵问题,本公司将确保中源化学及下属企业在该等房产取得规范、有效的权属证书之前,能按照现状使用该等房产。如未来上市公司在正常运行中,因该等房产瑕疵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正常使用而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将给予足额补偿;同时,如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2年内仍不能完善前述房产瑕疵问题,本公司将按该等房产支付对价的等值现金向上市公司回购该等房产;若发生上述回购情形的,本公司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将回购的房产出租给上市公司使用,以保障上市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11、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中源化学81.71%股份作价以《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确定。以201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标的企业100%股份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结果为385,644.23万元,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为396,018.58万元,差异为10,374.35万元,最终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确认为本次评估结论,按照本次拟购买资产占标的企业81.71%股份比例计算,对应的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为315,106.39万元。
本次拟购买资产评估增值主要体现在设备、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方面,增值的主要原因为:近些年由于钢材、电缆、油管等原材料及人工费的价格一路攀升,使机器设备的建造成本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且部分机器设备的财务折旧年限短于评估中所使用的经济使用年限,导致本次机器设备评估增值;近年来土地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导致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采矿权的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未来预测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高于采矿权的账面价值,导致采矿权评估增值。拟购买资产评估增值原因详见本报告书“第五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第三节 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若未来拟购买资产所含矿业权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害。为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本公司与博源集团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若拟购买资产所含矿业权不能实现资产评估时预期的盈利预测,博源集团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对拟购买资产所含矿业权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的差额进行补偿。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遵循谨慎原则,履行了勤勉、尽职的职责,如未来出现预期之外的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拟购买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评估增值风险。
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二 、特别风险提示
(一)中源化学部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风险
中源化学安棚碱矿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3年9月至2028年1月,海晶碱业下属吴城天然碱矿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3年9月至2030年2月,苏尼特碱业下属查干诺尔碱矿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1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
安棚碱矿、查干诺尔碱矿存在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大于采矿证有效期的情况。对于上述两矿本次评估依据已核定或已缴价款对应储量,采矿权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进行续期,存在无法办理续期换证的风险。但续期换证不涉及被评估采矿权的新增取得成本,对评估结果没有影响。中源化学将在上述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前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二)苏尼特碱业矿区租赁用地到期无法续租的风险
苏尼特碱业矿区用地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且租赁期限到2014年7月8日到期,因此理论上公司存在相关租赁协议到期后无法续租的风险。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此外,鉴于苏尼特碱业系苏尼特右旗唯一采矿企业,乌日根塔拉镇依托苏尼特碱业生存,查干诺尔碱矿采矿权范围内国有土地未安排其他开发项目,租赁合同到期后,苏尼特碱业就采矿用地与苏尼特右旗国土资源局签署续租协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中源化学将与苏尼特右旗国土资源局及乌日根塔拉镇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相关租赁协议期满后苏尼特碱业继续以租赁方式取得该采矿用地使用权。
十三、其他重大事项
(一)河南油田所持中源化学股权暂不参与本次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的重组方案为远兴能源向中源化学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源化学100%股份。2013年6月14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向河南油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经中石化集团以中国石化资[2013]330号《关于河南石油勘探局参与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的批复》原则性同意。河南油田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意以所持中源化学股权认购远兴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机构正式批复,评估结果尚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机构备案。
2013年12月30日,中石化集团以《关于以所持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注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批复》(中国石化资运[2013]6号),明确河南油田所持中源化学18.29%股权暂不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2013年12月31日,河南油田出具《河南石油勘探局工作联络函》,明确其所持中源化学18.29%股权暂不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据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为向除河南油田外的中源化学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源化学81.71%股份,河南油田所持中源化学股权的比例未达到20%,其不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中源化学股权质押解除情况
实地创业于2012年10月19日与北京实地东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质押协议》,将所持的中源化学3,640万股股权质押给北京实地东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用以担保双方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项下北京实地东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实地创业享有的全部债权。实地创业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作出承诺,将在远兴能源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正式方案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
博源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签署了编号为:JMT-Gs_Db(zy)20110901号《股权质押合同》,将所持中源化学6,181万股股权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用以担保双方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及《股权收益权回购合同》项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对博源集团享有的债权。博源集团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作出承诺,将远兴能源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正式方案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权质押已经解除,中源化学股权不存在质押情况。
第二章 交易概述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
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鼓励化工行业与煤矿企业的整合,目前远兴能源主要从事煤炭相关业务,本次重组标的企业中源化学主要从事化工业务,同时需要煤炭作为主要生产辅助材料。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方面,远兴能源将形成煤炭、甲醇、化肥、纯碱和小苏打的多元化业务结构以及煤炭采选和煤化工的一体化产业链,另一方面,随着国家铁路布局的优化,可以充分发挥远兴能源煤炭产品与中源化学煤炭需求的整合效应;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良性整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强化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目前主要业务为煤炭、天然气制甲醇及下游产品的生产销售。2012年,受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本公司业绩出现波动,天然气制甲醇及下游产品相关业务的毛利率较2011年降低了9.89%。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1年下降了74.2%。基于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预期,公司现有业务的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
3、博源集团拟将天然碱化工类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做大做强
本次标的企业中源化学拥有丰富的天然碱资源,目前总储量1.5亿吨左右,占全国天然碱已探明储量95%以上,位居亚洲第一、世界前列。中源化学的纯碱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国内第四,小苏打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国内第一,具有行业主导地位。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中源化学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天然碱加工企业,拥有成熟的天然碱开采及加工的核心技术以及多项国家专利及科技成果。相对其它生产工艺,由天然碱生产的纯碱、小苏打产品具有绿色环保、成本低廉的明显竞争优势。
为进一步提高在行业内的竞争能力,增加自身天然碱资源的储备,实现其天然碱化工类资产的上市,中源化学拟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提升发展空间。同时,本次博源集团将天然碱化工类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交易旨在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降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风险,有利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对远兴能源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盈利能力强的天然碱化工类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远兴能源将形成煤炭、甲醇、化肥、纯碱和小苏打的多元化业务结构以及煤炭采选和煤化工的一体化产业链,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节 本次交易原则
1、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原则
2、突出主营业务,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原则
3、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原则
4、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原则
第三节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两部分:(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公司向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和奥美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源化学57.51%、4.73%、4.09%、3.94%、2.35%、3.90%、3.90%和1.30%的股份,合计81.71%的股份。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总额的25%。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对中源化学资产和负债的控制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煤炭、甲醇、化肥、纯碱及小苏打的生产和销售。
二、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1、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包括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和奥美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及其他符合公司认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参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认购。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根据以上定价依据和定价基准日计算,本公司向中源化学除河南油田外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为5.06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期间,远兴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方式为定价原则,发行价格为:不低于远兴能源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5.06元/股)的90%,即4.56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期间,远兴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前,若远兴能源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
远兴能源向中源化学除河南油田外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总股数=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确定,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依据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最终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
根据《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拟购买资产于2013年9月30日的评估值为3,151,063,905.09元,根据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622,739,897股。
(2)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中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的25%÷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根据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计算,本次交易中,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50,354,635.03元,以非公开发行底价4.56元/股计算,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涉及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30,340,928股。
5、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50,354,635.03元,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证监会2013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的问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的用途可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201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9.20%(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远兴能源截至2013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67.97%,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62.81%,不存在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情形;远兴能源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的情形;本次重组不涉及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可有效降低上市公司金融债务规模,减轻上市公司短期内偿债压力,同时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资金压力得到缓解,后续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所降低。
6、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7、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根据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和奥美投资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博源集团、中稷弘立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和奥美投资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他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8、期间损益
拟购买资产的期间损益,指交割日与基准日之间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差额。若差额为正,则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盈利,该盈利由远兴能源享有;若差额为负,则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亏损,该亏损由拟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按其对中源化学的持股比例承担。
9、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保荐人情况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聘请海通证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保荐人。海通证券具有保荐人资格。
第四节 本次交易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涉及有关各方的决策过程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2013年7月2日,上市公司与中源化学全体股东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3年7月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及《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书面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2014年12月17日,上市公司与中源化学全体股东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博源集团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4年1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书面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二、交易对方决策过程
(一)博源集团
2013年11月22日,博源集团召开四届七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参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二)实地创业
2013年11月25日,实地创业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实地创业以其持有的中源化学4.73%的股份认购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三)挚信投资
2013年11月25日,挚信投资唯一股东李曙军决定,同意挚信投资以其持有的中源化学4.09%的股份认购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四)汉高科技
2013年6月30日,汉高科技召开股东会,同意汉高科技与远兴能源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2013年11月25日,汉高科技召开股东会,同意汉高科技与远兴能源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中稷弘立
2013年11月25日,中稷弘立唯一股东博源集团决定,同意中稷弘立以其持有的中源化学2.35%的股份认购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六)建银金博
2013年11月25日,建银金博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建银金博以其持有的中源化学3.9%的股份认购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七)南昌中科
2013年11月25日,南昌中科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南昌中科以其持有的中源化学3.9%的股份认购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八)奥美投资
2013年11月25日,奥美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奥美投资以其持有的中源化学1.3%的股份认购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三、河南油田的决策程序
2013年6月14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印发《关于河南石油勘探局参与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的批复》(中国石化资[2013]330号),原则性同意河南油田以其持有的中源化学股权认购远兴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013年12月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局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审核决定河南油田参与本次交易事项。
2013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出具《关于以所持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注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批复》(中国石化资运[2013]6号),决定暂不同意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参与本次交易。
鉴于河南油田系中源化学唯一国有股东、中源化学股东转让股权时河南油田无优先受让权、河南油田已退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河南油田的退出不再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下转B50版)
独立财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