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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4-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远兴能源 股票代码:000683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远兴能源

      股票代码:000683

      收购人: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一致行动人: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3号三层30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3号三层301室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远兴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远兴能源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远兴能源向中源化学除河南油田外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源化学81.71%的股份,同时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一部分。本次收购涉及的交易方案已经获得远兴能源董事会批准,尚需取得远兴能源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所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章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博源集团

      (一)基本信息

      ■

      (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1、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博源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

      2、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戴连荣持有博源集团11.46%的股权,为博源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博源集团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简介

      1、主营业务

      博源集团的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销售;建材产品经销;物流,新能源开发;投资咨询;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管理咨询”,是一家以天然碱化工、天然气化工及煤化工产业为主体,以资本运营和物流贸易为两翼的产业集团。博源集团拥有全国近90%的天然碱资源及国内最大的天然碱科研加工基地,是国内最大的集天然碱开发、开采、加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拥有天然碱开采、加工方面的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技术,目前是亚洲最大的天然碱生产企业。

      2、最近3年财务状况

      博源集团最近3年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四)最近5年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博源集团最近5年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博源集团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

      2、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博源集团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博源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远兴能源外,博源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博源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博源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中稷弘立

      (一)基本信息

      ■

      (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1、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博源集团持有中稷弘立100%的股权,为中稷弘立的控股股东。中稷弘立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简介

      1、主营业务

      中稷弘立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危险品)。

      2、最近3年财务状况

      中稷弘立最近3年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四)最近5年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稷弘立最近5年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稷弘立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

      2、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稷弘立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中稷弘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控股股东持有远兴能源股份外,中稷弘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中稷弘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稷弘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章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交易旨在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降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风险,有利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远兴能源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盈利能力较强的天然碱化工类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远兴能源将形成煤炭、甲醇、化肥、纯碱和小苏打的多元化业务结构以及煤炭采选和煤化工的一体化产业链,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博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远兴能源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博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增持或处置远兴能源股份的决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博源集团、中稷弘立已作出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博源集团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3年11月22日,博源集团召开四届七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参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议案》,同意博源集团参与远兴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即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拟以其所持中源化学57.51%的股份认购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二)中稷弘立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3年11月25日,中稷弘立作出了股东决定,股东博源集团同意中稷弘立以其持有的中源化学2.35%的股份认购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三)标的公司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3年7月2日,中源化学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源化学整体资产注入远兴能源预案》,中源化学股东同意参与远兴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中源化学100%股份整体注入远兴能源。

      2013年11月22日,中源化学召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各股东以其持有的中源化学股份认购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中源化学股东同意参与远兴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中源化学100%股份整体注入远兴能源,同意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事项。

      2013年12月30日,中石化集团资本运营部出具《关于以所持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注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批复》(中国石化资运[2013]6号),决定暂不同意河南油田参与本次交易。河南油田已退出本次交易。

      (三)上市公司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3年7月17日,远兴能源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以及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议案。

      2014年1月14日,远兴能源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议案。

      第三章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博源集团直接持有远兴能源15,245.25万股股份,占远兴能源总股本的19.86%;中稷弘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远兴能源的股份。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两个部分:(1)远兴能源向中源化学除河南油田外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源化学81.71%的股份,其中向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和奥美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源化学57.51%、4.73%、4.09%、3.94%、2.35%、3.90%、3.90%和1.30%的股份;(2)远兴能源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额的25%。

      (二)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和发行数量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根据以上定价依据和定价基准日计算,远兴能源向中源化学除河南油田外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为5.06元/股。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期间,远兴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方式为定价原则,发行价格为:不低于远兴能源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5.06元/股)的90%,即4.56元/股。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期间,远兴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远兴能源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3、发行数量

      远兴能源向中源化学除河南油田外的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总股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依据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最终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于2013年9月30日的评估值为3,151,063,905.09元,根据标的资产的评估值计算,本次远兴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622,739,897股,其中向博源集团发行438,301,359股,向中稷弘立发行17,944,997股。

      本次交易中远兴能源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总金额的25%÷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根据标的资产的评估值计算,本次交易中,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50,354,635.03元,以非公开发行底价4.56元/股计算,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30,340,928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上市公司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数量,博源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2.48%的股份,同时将通过中稷弘立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29%的股份,博源集团对上市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的比例达到43.77%;如考虑上市公司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数量,博源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6.45%的股份,同时将通过中稷弘立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11%的股份,博源集团对上市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的比例达到37.55%。本次交易完成后,博源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戴连荣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

      (二)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源化学的股东和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三)主营业务情况

      中源化学的主营业务为天然碱开采,碳酸钠及碳酸氢钠的加工,碱类产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主要产品为工业用碳酸钠和小苏打。

      (四)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中源化学近二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五)交易作价和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标的资产的作价,将参考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由远兴能源与交易对方协商,并经远兴能源股东大会批准确定。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源化学81.71%(对应62,916万股股份)股份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3年9月30日),中源化学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价值为385,644.23万元,对应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315,106.39万元。

      四、本次收购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

      2013年7月2日,远兴能源与中源化学的全体股东(即博源集团、河南油田、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和奥美投资)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远兴能源拟向中源化学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源化学100%的股份;2013年12月17日,远兴能源与中源化学的全体股东(即博源集团、河南油田、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和奥美投资)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的交易价格、认购股份数量及相关事项达成了补充协议,并确认远兴能源向中源化学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源化学100%的股份。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定价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85,644.23万元。若中石化集团在批准评估报告时,对标的资产评估值进行调整,则标的资产作价按照中石化集团的备案/核准值作价。

      中源化学的全体股东以标的资产认购远兴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如下:

      (1)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份面值:1.00元/股;

      (3)认购价格:认购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远兴能源股票交易均价,即5.06元/股;

      远兴能源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认股数量:远兴能源向中源化学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总股数=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3,856,442,251.44元计算,远兴能源向中源化学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62,142,732股,其中博源集团、河南油田、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建银金博、南昌中科、中稷弘立、奥美投资以其持有的中源化学股份分别认购438,301,359股、139,402,835股、36,028,565股、31,178,566股、30,000,709股、29,693,872股、29,693,872股、17,944,997股和9,897,957股。

      2、资产的交割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

      (2)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远兴能源名下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为准)为标的资产的交割日。

      (3)自《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交易对方应立即办理标的资产置入远兴能源的相关工作,并协助远兴能源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以及工商变更等手续,即:标的公司100%股份过户至远兴能源名下。

      (4)远兴能源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变更的工作。

      3、期间损益的归属

      标的资产的期间损益,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交割日、基准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资产予以审计的净资产值的差额。若差额为正,则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盈利,该盈利由远兴能源享有;若差额为负,则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亏损,该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原对中源化学的持股比例承担。

      4、滚存利润的安排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远兴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远兴能源新老股东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2)标的资产于基准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远兴能源享有。

      5、锁定期安排及上市地点

      (1)锁定期安排:远兴能源本次向博源集团、中稷弘立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远兴能源本次向河南油田、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奥美投资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上市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拟在深交所上市,由远兴能源协助中源化学原股东在深交所、中登公司办理相应的登记、托管、上市等手续。

      6、税费承担

      因协议而发生的各项税费,由远兴能源、交易对方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7、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理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不涉及人员安置事宜,中源化学现有职工将维持与中源化学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不涉及中源化学债权债务处置,中源化学现有债权债务保持不变。

      8、违约责任

      (1)协议一经签署,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协议(包括附件)所约定之义务、承诺或任何一方根据协议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在实质上是不真实的或有重大遗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该方应被视为违约。

      (2)如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维护其权益:

      ①催告违约方实际履行。

      ②在催告违约方实际履行10个工作日内,如违约方仍未实际履行的,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守约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其他权利。

      ③暂时停止履行,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项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责任。

      ④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按照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尚需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⑤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协议。

      ⑥规定的违约责任单独成立有效,不受协议是否生效、无效、终止的影响。

      9、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1)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远兴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博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稷弘立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远兴能源股份;

      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批准;

      ③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协议执行。

      (3)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

      (4)如因政府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而解除的,各方应无条件恢复协议签署前的原状,且各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特别确认

      交易各方特别确认,中石化集团对评估报告予以备案/核准后,若备案/核准的评估值与评估报告评估值不一致的,各方同意以中石化集团备案/核准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作价,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直接调整远兴能源此次发行股份的总量以及各方认购的股份数量。因标的资产批准值的调整而调整远兴能源发行股份总数及各方认购股份数量的,由远兴能源在获得中石化集团对标的资产评估值备案/核准文件后发布公告,发布公告即等同于告知各方,各方无需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各方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后,若交易对方中任一方(或多方)出现放弃、退出认购远兴能源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情形的,各方特别确认,若交易对方中任一方(或多方)的退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不影响剩余各方继续履行《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剩余各方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而无需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对交易对方中任一方(或多方)的退出,退出方应书面告知远兴能源,远兴能源发布公告即等同于告知各方。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因中石化集团未批准河南油田参与本次交易,河南油田在远兴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第一次董事会之后、第二次董事会之前退出本次交易。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约定,若交易对方中任一方(或多方)的退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不影响剩余各方继续履行《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剩余各方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而无需另行签署相关协议。河南油田退出本次交易,除《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因河南油田的退出需要调整外,不影响其他交易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3年12月17日,远兴能源与博源集团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博源集团就中源化学所持有桐柏安棚碱矿、吴城天然碱矿、查干诺尔碱矿三项采矿权所产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出如下承诺: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均不低于24,859.02万元。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补偿期间

      交易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利润补偿期间为交易完毕后的当年及之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即2014年、2015年、2016年。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利润补偿期间顺延。

      2、盈利承诺

      交易各方确认,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桐柏安棚碱矿、吴城天然碱矿、查干诺尔碱矿(以下合称“标的矿权”)合计所对应的2014年至2016年预测的净利润为:

      单位:万元

      ■

      基于上述,博源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标的矿权合计所产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均不低于24,859.02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标的矿权的承诺净利润与标的矿权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一致。

      3、补偿义务及方式

      标的矿权合计所产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 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中的任一年度低于24,859.02万元,博源集团需以股份形式补偿上市公司,即上市公司以1.00元回购博源集团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回购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利润补偿期间各年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矿权评估值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已补偿股份数量。

      博源集团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标的矿权评估值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

      标的矿权评估值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标的矿权评估值×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中源化学各股东合计持有的中源化学股权比例/5.06元。

      自《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回购实施日,如果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博源集团持有的上市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博源集团补偿的股份数量将调整为:按上述回购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4、补偿实施

      上市公司在2014年、2015年、2016年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矿权当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90日内,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回购博源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数量的股份并予以注销。

      上市公司应就《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应补偿股份的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事宜。如盈利补偿期限届满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针对补偿股份的回购事宜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双方可以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补偿事宜。

      博源集团应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5、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的减值测试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如:标的矿权期末减值额/标的矿权本次评估值>利润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标的矿权评估值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则博源集团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矿权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利润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若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已补偿股份数应相应调整。

      五、本次收购所涉股份性质及转让限制情况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承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远兴能源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和奥美投资已作出承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除上述情况之外,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戴连荣

      年 月 日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宋为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