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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上交所近日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组停牌前、停牌期间及披露重组方案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尤其强化了重组公司董事会的勤勉尽责义务。这值得称道,不过,目前沪深上市公司发布重大重组信息过于随意,笔者认为对此更需完善相关制度。
为避免上市公司推出重组方案后随意终止重组,《备忘录》要求重组公司董事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委托中介机构调查交易对方,并在附生效条件的重组协议中向交易对方约定有效可行的违约补偿条款、泄密赔偿条款等;披露重组方案后,若交易各方协商终止重组,则在终止重组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董事会已采取和拟采取追偿损失的具体措施。很清楚,《备忘录》要求重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加强对交易对手的约束,以防其随意终止重组,其中包括设立违约赔偿条款。
上市公司自然可将重组失败的原因归于交易对手,但发布重组信息的是上市公司。若追溯起来,上市公司发布重大重组信息以及终止重组信息,更多时候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主导者。那么,对于没有多少把握的重组,何必要急于发布信息?完全可以让股票继续停牌、等待重组方案明朗后复牌再发布重组预案。
说来说去,还是因为重大重组消息往往能推动股价暴涨,所以有些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重大重组的运作非常积极,而内部人或相关市场主体则可趁机长袖善舞一番。有重组条件的上,没有条件的也要上,基本达成交易意向的发布信息、尚未真正达成交易意向的也发布信息,因为只要消息发了,股价就一定会波动。这才是某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发布过于随意的核心症结所在。
对上市公司随意发布重大重组信息没有约束,那上市公司就可能把重大重组信息当作诱饵误导欺骗投资者,公司或许根本就没对重大重组抱多大希望甚至内定打算要放弃,但却依然发布重大重组信息,以此刺激股价上扬,然后再宣布重组失败,由此操纵股价大跌。严格说来,此时上市公司发布的所有有关重大重组的信息,都可能建立在虚假基础上,有会误导公众投资者并构成虚假陈述。
因此,笔者认为,要把好上市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关,不仅要让上市公司董事会强化交易对手的责任,更要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股民应负的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而《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董监高及保荐人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如果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存在误导性等虚假陈述,不仅要落实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关键还是要追究董事长等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事在人为,董事长等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
当然,现实中要追究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一定难度,不仅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每个投资者提起诉讼。而且,按《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要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要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但上市公司有些重大重组信息的措辞却往往比较圆滑,会以重大重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对手不配合等借口逃脱责任,不一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人很可能逃脱连带赔偿责任。
为堵住这个漏洞,可否考虑作这样的补充规定:凡上市公司发布重大重组信息,董事长等责任主体需对重组成功提交保证金。上市公司发布的重大重组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极大影响,但要让投资者来判断重组是否成功是强人所难,而让董事会等成员对重大重组最终是否成功提交一定保证金后,万一上市公司发布了重大重组信息但最终却失败,就可将保证金赔付给上市公司;股民从责任主体赔付给上市公司的赔偿中,间接获得一定赔偿。当然,上市公司董事长等责任主体也可向交易对手进一步追偿。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